1 目的
為加強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高架車的使用管理,防止發生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企業船舶建造高駕車使用安全管理。
3 高架車操作人員的要求
3.1操作人員必須經國家勞動部門進行專業培訓、技術考核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才允許駕駛車輛。
3.2駕駛人員需體格健康。凡患有職業禁忌如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弱視、色盲、耳聾、精神病、殘疾人不允許從事駕駛工作。
3.3駕駛員每兩年由勞動部門進行一次技術考核與安全教育,各部門對駕駛員安全教育每周至少進行一次。
3.4從事駕駛工作的新工人,入廠時應進行安全教育,并在部門指定師傅帶領下,學習3-6個月,經考試取得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準單獨駕駛。
3.5脫離駕駛崗位6個月以上者,當再次從事駕駛工作時,應在原操作證有效的情況下,由使用工區/車間對其進行實際及必要的培訓教育,方準駕駛車輛。
4 操作安全規定
4.1駕駛車輛時,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2操作平臺上不應超額坐人、超重作業;
4.3嚴禁酒后駕駛車輛,不得在行駛時吸煙、飲食、攀談或做其他有礙行車安全的活動;
4.4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行車安全時,不應駕駛車輛;
4.5工作間隙不應在車平臺內睡覺;
4.6不允許將車輛交給沒有操作證的人駕駛;
4.7不應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4.8應謹慎駕駛,確保安全,如發生事故,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并迅速上報安監部。
5 對車輛的檢查
5.1車輛在作業前應進行必要的檢查,檢查由駕駛員實施,檢查項目包括:有無漏油、漏水、漏氣現象;轉向裝置和制動器是否良好;發動機及各儀表工作是否正常;乘坐的人員數是否合乎要求;如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立即排除,否則應暫停出車。
5.2車輛在行駛中應進行例行檢查,檢查由駕駛員實施。檢查項目包括:監視發動機和底盤工作是否正常;轉向器和制動器是否正常;有無漏油、漏水、漏氣現象,各項安全裝置是否完好,腳踏開關、控制手柄的功能是否完好,如發現異常應排除后才能允許繼續行駛。
5.3車輛在作業后應進行必要的檢查,檢查由駕駛員實施。檢查項目包括:發動機運轉有無異常;察聽有無漏氣之處;檢查燃油、機油、冷卻水是否正常;檢查所有開關是否已關閉;警報裝置是否完好,腳踏開關、控制手柄的功能是否到位;車輛停放是否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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