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進一步強化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作業現場安全監護人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保障作用,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防止發生事故,特制訂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危險性較大施工項目安全監護人的管理工作。
各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要求,結合企業生產實際,對船舶建造工程作業內容進一步進行細化,落實具體施工項目專職安全監護人的控制辦法。
3 管理要求
3.1 所有涂裝作業、重點部位明火作業、大件吊裝作業、立體交叉作業以及清油、化學清洗等高危作業,施工部門必須指派專職安全監護人做好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護工作。應至少包括下列作業項目:
3.1.1 在生活區、機艙、泵房、管弄、物料間、油漆間、電瓶間、桅房及附近易燃物清除不徹底(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無法拆除的)部位進行的明火作業。
3.1.2 密閉艙室油漆作業(包括預涂)、化學清洗過程中及作業后通風期間(測氧測爆合格之前)。
3.1.3 大艙、密閉艙室、駕駛臺、煙囪等區域鋼管腳手架的搭拆作業。
3.1.4 錨鏈收放作業作業。
3.1.5 救生艇、克令吊吊臂、克令吊塔身、發電機、輔機、大型分段、螺旋槳、舵葉、舵桿、機艙內軸系等大型物件在吊運及安裝、移位作業。
3.1.6 救生艇的脫鉤試驗、救生艇艇架壓重試驗、艙蓋開關試驗。
3.1.7 克令吊的調試及吊重、自卸設備、輸送設備、主機輔機的盤車、鍋爐等重要設備的調試。
3.1.8 上方作業,下方可能有人員經過,存在物體打擊隱患。
3.1.9 油艙(油柜)、主機掃氣道、曲拐箱內進行清潔作業及配電瓶清洗作業。
3.1.10??? 同一作業場所,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施工單位或不同作業的。
3.2 非高危作業,施工部門可以指派兼職安全監護人進行監護,兼職安全監護人在做好監護工作的同時可以進行施工。
認證培訓機構管理辦法
人事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人事負責人崗位職責
財務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材料負責人安全生產職責
團委工作職責
團委安全生產職責
倉庫物資盤點檢查制度
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要求
環保管理制度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企業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某印刷廠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物流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