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勞務工攜帶物品出公司,應由所在部門出具證明,否則,傳達室值班人員有權阻止其帶物品。
(六)勞務工要自覺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秩序,自覺遵守作息時間,不得從事任何違法、違紀活動。對違反規定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堅決予以辭退。
第二十六條勞務工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覺遵守公寓管理的有關規定,服從管理人員的領導。
(二)嚴格遵守作息時間。晚間有事外出,務在22時返回,特殊情況由所在部門提前告知傳達人員、公寓管理人員,嚴禁越門、越墻進入院內。
(三)公寓內衛生要保持清潔,要愛護公物,損壞公物者,按價賠償。
(四)不準亂接電源,不準使用電爐子等電器設備燒水、做飯、取暖等,違者沒收電器,并罰款200元。對不聽勸阻者,要堅決予以辭退。
(五)不準引帶閑雜人員入室,不準擅自留人住宿,特殊情況報公司行政處批準。
(六)嚴禁在公寓內聚眾酗酒、起哄鬧事、打架斗毆、大聲喧嘩等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
(七)嚴禁在公寓內搞任何形式的變相財博,違者嚴肅處理,嚴重者送交公安機關以法處置。
(八)嚴禁偷接電話的行為,違者按濟南市通信分公司盜用電話的規定進行處罰,并予以辭退。嚴重者送交公安機關以法處置。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七條執行治安保衛、安全有關規定,做出下列成績之一的,給予表彰獎勵。
(一)防范措施落實,年內未發生任何案件事故的。
(二)見義勇為抓獲現行犯罪分子或為偵破案件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的。
(三)發現事故隱患和險情,積極提出整改建議,得到及時妥善處理消除隱患,能夠化險為夷。
(四)認真執行本《規定》,對防火、撲滅火苗、撲滅火災,奮勇保護國家財產做出貢獻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本《規定》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違犯治安保衛安全管理規定,屢教不改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失職、瀆職,使國家財產、公用設施遭受損失的。
(三)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有盜竊行為的。
(四)擾亂內部工作秩序,不聽勸阻,不服調解造成損失的。
(五)喪失警惕,不負責任,發生案件知情不報的。
(六)玩忽職守、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造成事故的。
(七)發生案件知情不報,包庇罪犯,見危不救的。
(八)隨意挪用消防器材,故意毀壞消防設施的。
(九)對不重視防火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消防安全職責,違反本《規定》,造成火警、火災的。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綜合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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