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動火作業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本規程規定了我廠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適用于動火作業。
二、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廠安全防火部門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5、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三、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㈠、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執行相應的規定。
2、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在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
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6、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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