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案件報送時限扣分標準:發現問題的單位需要在3天內將案件報送到區公共安全指揮中心,未及時報送的扣2分。
??????? 有限空間作業案件報送時限扣分標準:區公共安全指揮中心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立案,將任務派送給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在一小時內將檢查情況上報區公共安全指揮中心。需要專業部門到現場檢查的,區公共安全指揮中心通知專業監管部門到現場檢查。專業監管部門在兩小時內將檢查情況上報區公共安全指揮中心。未按時限報送檢查結果的,每次扣2分。
??????? 4、行政處罰時限監察點的扣分標準:執法部門在接到案件之日起21天內對需要進行處罰的監管對象進行處罰。超期未處罰的,每超期一次扣2分。
??????? 5、整改復查時限監察點的扣分標準:在監管對象整改之后7天內,由責令整改的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未復查的,每超期一次扣2分。
??????? 6、二次督辦監察點的扣分標準:違反檢查頻次、檢查內容、案件移送時限、行政處罰時限、整改復查時限的具體要求,系統自動進行一次督辦,責任部門就相關問題回復后,區監察局對回復的問題進行審查后認為仍不符合要求,進行二次督辦。每發生一次二次督辦,扣責任部門3分。
??????? 7、執法主體監察點的扣分標準:
??????? 每個環節不少于兩名執法人員進行執法。執法主體不合要求的,每發生一次扣2分。
??????? 8、行政處罰幅度監察點的扣分標準:
??????? 執法部門要在法定的幅度內對監管對象進行處罰,每發生一次違法處罰的,扣2分。
??????? 9、效果監察點的扣分標準:
??????? 復核中發現安全隱患處理情況不合格,每次扣責任部門分3分;綜合監管部門抽查、公眾舉報發現責任部門應發現而未發現的新安全隱患,一個安全隱患點扣責任部門3分;每發生一次事故責任追究扣責任單位50分。
??????? 10、聯合檢查監察點的扣分標準:
??????? 聯合檢查的發起部門和參加部門需在檢查完成當日將檢查情況上報指揮中心,未報送的,每次扣2分。
??????? 11、數據更新監察點的扣分標準:
??????? 行業監管部門、專業監管部門和屬地監管部門從指揮中心分派數據更新之日起15日內完成風險源或監管對象的數據更新。未按時更新的,每次扣2分。
??????? 12、專項任務監察點的扣分標準:
??????? 各監管部門從專項任務開始之日起每天檢查一次,并將檢查情況上報區公共安全指揮中心,未上報的,每次扣2分。
??????? 13、行業監管部門督促企業自查監察點的扣分標準:
??????? 對本部門監管范圍的企業未按要求進行自查的,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自查期限結束前五個工作日對未進行自查的企業發出通知,并進行電話告知。未進行通知的,每次扣2分。
??????? (二)加分標準
??????? 各項工作時限將在時間剩余五分之一時自動預警提醒。考核對象提前完成相應任務,未發生預警提醒的,加5分。
??????? 第五條? 各單位考核評價的分數由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平臺設置的綜合評價體系自動生成。實行日常實時計分,每月匯總一次,每年進行一次綜合評價。
??????? 第六條? 對月扣分達10分以上的單位,區公共安全指揮中心將扣分情況告知其主管領導。對年終綜合評價低于60分的單位,區公共安全指揮中心將扣分情況告知其主要領導。評價結果在全區范圍內通報,并納入區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中。
??????? 第七條? 區監察局負責考核評價工作,將對各部門的公共安全監管工作進行季度分析和年度分析,并將分析報告報送區政府。
??????? 第八條? 本辦法由區公共安全指揮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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