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辦法》,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大廈區域內公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 第三條凡在我大廈所轄區域內利用地下空間開辦經營類、餐廳、倉儲或開展業務辦公的單位或部門均須遵守本規定。
??????????? 第四條 公共地下空間的安全使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 第五條? 保衛部負責安全檢查和監督工作。申請使用地下空間的單位或部門,應當自公共地下空間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公共地下空間使用情況,向所在地的區、縣(市)人防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已經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間,使用者應當自本辦法頒布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市)人防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 第六條 公共地下空間的所有權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圍和期限等情況發生變更,管理者應當自情況變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區、縣(市)人防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 ? 第七條 地下空間使用單位或部門應確定專職人員負責相關設施的維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間設施維護及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并向主管部門和保衛處報告。
??????????? 第八條 地下空間使用單位或部門須遵守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同時與保衛處簽訂《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間安全管理責任書》,確保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間整體安全。
??????????? 第九條? 保衛部應當加強對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間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隱患的行為,應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有權予以制止。
??????????? 第十條 所有權人或者管理者不得將公共地下空間租賃給無合法有效證件、證明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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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公共地下空間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 (一)不存在危險建筑結構;
??????? (二)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照明設施,大型人員聚集場所具有備用照明設施;
??????? (三)設置通風系統;
??????? (四)配備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設施;
??????? (五)按照規定設置或者配備機械防火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
??????? (六)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轉門、吊門、防寒門簾或者側拉門,門向疏散方向開啟;
??????? (七)疏散通道符合國家安全規范;
??????? (八)裝飾、裝修材料符合消防、衛生、環境保護等規定;
??????? (九)不得設置油浸電力變壓器和其他油浸電氣設備;
??????? (十)符合房產、消防、治安、安全生產監督、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 (十一)配備消毒器材和垃圾、廢棄物的存放專用設施。
??????? 第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房屋使用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一)普通地下空間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組織整改并消除隱患;
??????? (二)普通地下空間發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 (三)遵守國家、省和市有關普通地下空間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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