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安全技術規定
第十一條 用電規定
1.在爆炸危險區內使用的電氣設備應符合爆炸危險區等級要求。
2.當由獨立變壓器供電時,宜采用三相四線接零保護或三相五線專用接地線保護;當使用電網直供或由臨近企業轉供電時,用電設備的保護方式應與供電網保持一致。加油站內,用電設備應保護接地和保護接零。
3.電氣器具、線路應完好無損,電氣連接處應規范、緊密牢固、無腐蝕。
4.設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燈具應選用防護型燈具。
5.對加油機內部的電氣密封應定期檢查,如發現密封不良應立即修復或更換。
6.加油站內不應隨意裝接臨時電氣線路。
7.加油站營業房等場所禁止使用電爐等易引起火災的電器。
第十二條 防雷、防靜電
1.鋼質油罐及其金屬附件應作可靠的電氣連接并接地,接地點不少于兩處。接地線與接地體的連接處應用焊接,接地線與被接地設備的連接應設斷接卡,并用雙螺栓連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2.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節前檢測一次并做好記錄。其接地電阻值要求如下:
油罐、站房、罩棚 不應大于10Ω
輸油管線 不應大于30Ω
卸油防靜電接地 不應大于100Ω
3.弱電系統(通信、信號、監測和微機控制等)應按有關規定或產品技術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定期檢查加油機、加油膠管及卸油場地的靜電連接線,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條 加油站卸油應采取密閉方式。罐車卸油管與油罐進油管的連接應采用快速接頭。汽柴油進油口應分別采用陰陽接頭,以防混油。油罐卸油進油管應伸至罐內距罐底0.2m處,嚴禁噴濺式卸油。
第十四條 加油站輸油管線管溝,應用砂填實。輸油管線管溝與電纜溝、暖氣溝應隔斷。
第十五條 加油站卸油靜電接地應采用具有報警功能的接地裝置。嚴禁在爆炸危險區內亂拉電線,使用非防爆電器。
第十六條 加油站油罐通氣管口應裝設阻火器,通氣管的口徑不應小于50mm。通氣管距加油站圍墻的距離不應小于3m。通氣管口應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墻向上敷設的通氣管口,應高于頂面或屋脊1m。
第十七條 當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對加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護區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應采取防滲漏擴散的保護措施,并應設滲漏檢測設施。
第十八條 根據一、二、三級加油站的要求,對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測量溫度、液位等功能的測試監控儀表。
第十九條 加油站應采用國家認定的具有整體防爆功能的加油機,不得進行破壞整體防爆功能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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