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安裝
4.3.1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選型要合理,確保監視和測量的準確度和精確度滿足使用要求。
4.3.2監視和測量設備的安裝位置要合理,能夠起到有效的監視和測量作用。
4.3.3新監視和測量設備,在使用前,由使用單位提出檢定申請,由動力分廠組織進行檢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對合格品應在合適的位置貼上表明其狀態的唯一性標識。
4.4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鑒定和校準
4.4.1動力分廠在年初,按國家有關檢定周期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檢定計劃通知單”,發到各單位,按期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檢定和校準。
4.4.2對需進行內部校準的監視和測量設備,動力分廠按計量檢定規程或校準規范的要求,對其進行校準。對需進行外部檢定(校準)的監視和測量設備,動力分廠應負責聯系國家法定檢定處室進行檢定(校準),由檢定單位出具檢定(校準)報告。
4.4.3校準合格的測量設備,由檢定人員根據要求出具檢定合格證或合格封印;校準不合格的測量設備,根據情況作降級、停用或報廢等處理,并作相應標識。
4.4.4所有測量設備均應有表明其校準狀態的標識鑒定和校準記錄由能計處保存,保存期限為3年。
4.4.5使用單位在生產中發現監視和測量設備不符合要求,應對設備進行評價,做出記錄,并立即向動力分廠匯報,同時對該設備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校準、修理或更新等)。
4.4.6校準監視測量設備的標準設備,應由動力分廠安排專人負責管理、維護,標準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證。
4.5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使用
4.5.1使用單位保證監視和測量設備在適宜的環境條件下使用。
4.5.2監視和測量設備應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并保持其準確度。
4.5.3監視和測量設備應在鑒定或校準的有效期內使用,嚴禁超期使用,使用中如發現損壞或處于可疑的校準狀態時,應對其重新進行校準。
4.5.4監視和測量設備操作人員,應進行必要的培訓,熟練掌握操作使用步驟和方法以及維護和保養知識。
4.5.5操作人員要隨時觀察監視和測量設備的狀態,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上報和處理。
4.6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4.6.1使用單位應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日常性維護和保養,建立本單位監視和測量設備臺帳,保證監視和測量設備處于良好狀態,并做好維護保養記錄。
4.6.2動力分廠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臺帳,包括:名稱、設備類型、購進日期、使用期限、現存位置、檢定期限、目前狀況等內容。
4.7 監視和測量設備的失效處理
4.7.1使用或維護人員發現監視和測量設備偏離校準狀態或者使用過程中發生損壞、過載或誤操作,致使監視測量值不正常或功能出現可疑,應暫停或監護使用并立即通知動力分廠;動力分廠對該設備進行修理、調整、檢定或校準合格后,才能投入正常使用。
4.7.2動力分廠應組織對測量設備偏離校準狀態的故障進行分析,采取相應的糾正措施,同時應記錄并保存對以往檢測結果有效性的評價。
4.7.3對無法修復或無修理價值的監視和測量設備,經使用單位負責人確認,報動力分廠和機動能源處負責人批準,按報廢處理程序進行報廢。
5 附則
5.1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5.2 本制度解釋權屬安全環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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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管理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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