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壓力容器只過戶不移裝的,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原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證注銷和新使用單位辦理變更登記可以同時在登記機關進行。
十、壓力容器過戶并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域內移裝的,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裝后的安裝監督檢驗報告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
十一、壓力容器過戶并跨原登記機關行政區域移裝的,新使用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持全部移交文件和移裝后的安裝監督檢驗報告向移裝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使用登記證。
十二、使用壓力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變更登記:
1、在原使用地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2、在原使用地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結論為停止運行的;
3、在原使用地已經報廢的;
4、擅自變更使用條件進行過非法修理改造的;
5、無技術資料和銘牌的;
6、存在事故隱患的;
7、安全狀況等級為4、5級的壓力容器或者使用時間超過20年的壓力容器。
十三、壓力容器報廢時,使用單位應當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予以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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