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GB5306-85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大綱》(勞安字[1991]33號)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考核管理規則》(國質檢鍋[2001]202號)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3管理職能
3.1工作部總經理部負責電工和司爐工的管理。
3.2安全監察部負責其余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基本定義
4.1.1特種作業: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作業有關的其他人員和作業周圍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特種作業。
4.1.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稱特種作業人員。
4.2特種作業范圍
4.2.1電工作業:發電、送電、變電、配電的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維修、試驗等作業。
4.2.2金屬焊接(氣割)作業:氣焊、氣割、手工電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焊劑層下電弧焊等作業。
4.2.3建筑登高架設(架子工)作業:建筑、安裝、維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腳手架架設、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設備的架設、拆除等作業。
4.2.4公司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行駛在公司區內的各類機動車輛和專用機動行駛機具的駕駛作業。
4.2.5起重機械作業:起重機械的司機和起重機械作業的指揮,司索掛鉤作業。
4.2.6電梯駕駛作業。
4.2.7鍋爐司爐作業(包括化驗人員):按勞動人事部1987年頒發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Q/YHK-203.06-2006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4.3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4.3.1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連續從事本工種作業實際工作時間1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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