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保證記錄數據的規范性、可追溯性及有效性
2、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
3、適用范圍:門店經營管理的過程。
4、責任:門店企業負責人負責實施本制度。
5、內容:
5.1、門店分別對職責范圍內的記錄、憑證的使用、保存及管理負責。
5.2、記錄、憑證由各崗位人員按工作職責及內容規范填寫、整理,由企業負責人每年定期收集、整理,并按規定歸檔、保管。質量記錄應字跡清晰,正確完整。不得用鉛筆、圓珠筆填寫,不得撕毀或任意涂改,需更改時應在旁邊填寫并簽章,具有真實性、規范性和可追溯性。
5.3、做好各種憑證、記錄、票據、證件等的收集整理保管保密工作。按其性質分別(分永久、長期、短期)保存,但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其復印、復制、出借、處理、銷毀,均應經過負責人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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