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審查同意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十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進行。
十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十五、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十六、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沒有進行試運行的,應當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用人單位應當為評價活動提供符合檢測、評價標準和要求的受檢場所、設備和設施。
十七、用人單位在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有關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評審。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十八、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由用人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書;
(二)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五)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八)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九)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自行驗收情況報告;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十九、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五)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六)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七)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八)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九)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十、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
(三)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資質證明(影印件);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五)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
(六)用人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評審意見;
(七)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二十一、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二十二、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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