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醫院工作人員的職業安全,有效預防醫院工作人員中出現職業危害,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職業危害指醫院工作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傷害。
第三條 醫院工作人員包括醫療、護理、醫技、藥技、行政、后勤等所有工作人員。
第四條 對職業危害的預防,醫院以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為主進行預防。
第五條 各科室、部門應積極主動掌握工作環境下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防護措施,建立健全有科室特色和針對性的防護制度,嚴格操作規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六條 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險因素、危害程度及時告知員工,讓職工知曉職業危害有關情況。
第七條 各科室、部門應提供符合防治職業危害的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第八條 加強工作人員對醫療環境中職業安全防護教育。上崗前對職工進行醫院感染、職工防護、安全工作技術和方法等崗前培訓。醫院不定期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對員工進行有關知識培訓。
第九條 醫院為職工提供員工保健體檢,并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及時
發現潛在問題,讓職工享受到有關的健康服務。
第十條 要求職工本人加強防護,增強自身防護意識, 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凡違規操作,責任自負。
第十一條 在發生職業病危害事件時,應在十二小時內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加強信息溝通與傳遞。信息上報內容包括:職業病危害概況、發生時間、部位以及事件現場情況、事件的簡要經過;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在做好防護的前提下,按程序開展具體的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十二條 事件發生后相關部門應及時調查事件的發生原因和事件性質,估算事件的危害波及范圍和危險程度,查明人員傷害情況,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三條 對已受損害的接觸者可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予以合理的治療,促進職工康復。
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區衛生健康委主要職能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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