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 焊??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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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第2條?乙炔發生器必須設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第3條?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第4條?氧氣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劇烈震動,并防止曝曬。
第5條?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溢出,發生燃燒事故。
第6條?不得手持連接膠管的焊槍爬梯、登高。
第7條?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第8條?在貯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時,應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的孔、口打開。
第9條?氧氣瓶、乙炔瓶要分開5米以上距離放置,嚴禁躺倒使用,必須使氣瓶豎立。
第10條?工作完畢,應將氧氣、乙炔氣瓶氣閥關好,擰上安全罩。
起?? 重??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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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發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宏亮和清楚。
第2條?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第3條?使用卡環應使長方向受力,抽銷卡環應預防銷子滑脫,有缺陷的卡環嚴禁使用。
第4條?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見下表1)。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見下表2)。
?表1????????????????? 鋼絲繩安全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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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系???? 數 |
纜索起重機承重繩子 手動起重設備 機動起重設備 作捆綁吊索 | 3.75 4.5 5~6 8~10 |
表2????? ?鋼絲繩斷絲折減或報廢標準(一個節距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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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減或報廢 | 種類(交互捻制) |
6×19+1 | 6×24+1 | 6×37+1 | 6×61+1 |
1.00 0.90 0.80 報廢 | 0~5 6~10 11~16 >16 | 0~7 8~14 15~20 >20 | 0~10 11~20 21~30 >30 | 0~15 16~25 26~40 >40 |
第5條?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短于300毫米。用卡子連線繩套時,卡子不得小于3個。
第6條?使用繩卡,應將有壓板的放在長頭一面。其應用范圍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7條?使用二根以上繩扣間的夾角如大于100度,應采取防止滑鉤等措施。
第8條?用4根繩扣吊裝時,應在繩扣間加鐵扁擔并調節其松緊度。
第9條?使用開口滑車必須扣牢。禁止人員跨越鋼絲繩和停留在鋼絲繩可能彈及的地方。
第10條?起吊物件,應合理設置溜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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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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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條?多人操作的工作臺,中間應設防護網,面對操作方向應錯開。
第2條?清洗用油、潤滑油脂及廢油脂,必須指定地點存放。廢油、廢綿紗不準隨地亂丟。
第3條?扁鏟、沖子等尾部不準淬火,出現卷邊裂紋應及時處理,剔鏟工件時應防止鐵屑濺飛傷人,活動板手不準反向使用,打大錘時不準戴手套,在大錘甩轉方向上不準有人。
第4條?用臺鉗夾工件,應夾緊夾牢所夾工件且不得超過鉗口最大行程的2/3。
第5條?機械解體要用支架,架穩墊實,有回轉機構者要卡死。
第6條?修理機械應選擇平坦堅實地點停放,支撐牢固和楔緊,使用千斤頂時,必須用支架墊穩。
第7條?不準在發動著的車輛下面操作。
第8條?架空試車,不準在車輛下面工作或檢查,不準在車輛前方站立。
第9條?檢查有毒、易燃、易爆的容器或設備時,應先嚴格清洗,經檢驗合格,并打開空氣通道,方可操作。在容器內操作,必須通風良好,外面應有人監護。
第10條?檢查中的機械,應有“正在修理,禁止開動”的標志警示,非檢修人員一律不準發動或轉動。檢修中不準將手伸進齒轉或用手指找正對孔。
第11條?試車應隨時注意各種儀表、聲響等,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車。
土石方機械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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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要求
第1條?啟動前應將離合器分離或將變速桿放在空檔位置,確認機械周圍無人和障礙物時方可作業。
第2條?行駛中人員不得上下機械和傳遞物件,禁止在陡坡上轉彎、倒車和停車,下坡不準空檔滑行。
第3條?停車以及在坡道上熄火時,必須將車剎住,刀片、鏟斗落地。
第4條?鋼絲繩禁止打結使用,如有扭曲、變形、斷絲、銹蝕等應及時更換。
二、挖掘機
第5條?操作中,進鏟不應過深,提斗不應過猛。一次挖土高度一般不能高于4米。
第6條?向汽車上卸土應待車子停穩后進行,禁止鏟斗從汽車駕駛上越過。
第7條?鏟斗工作時,回轉半徑內禁止人及車輛通過。
第8條?行駛時,臂桿應與履帶平行,要制動住回轉機構,鏟斗離地1米右左。上下坡時,坡高不應超過20度。
第9條?裝運挖掘機時,嚴禁在跳板上轉向和無故停車。上車后應剎住各制動器,放好臂桿和鏟斗。
三、液壓挖掘裝載機
第10條?操縱手柄應平順。臂桿下降時,中途不得突然停頓。
第11條?行駛時,須將鏟斗和斗柄的油缸活塞桿完全伸出,使鏟斗、斗柄和動臂靠緊。
第12條?在新填的土上作業時,離邊坡的距離不得小于1米。
第13條?行駛時,駕駛室外不得載人。
起重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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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各種起重機應裝設標明機械性能指示器,并根據需要安裝卷揚限制器、載荷控制器、聯鎖開關等裝置。
第2條 ?鋼絲繩在卷筒上必須排列整齊,尾部卡牢,工作中最少保留3圈以上。
第3條?單機或多機抬吊時,必須有統一指揮,動作配合協調,吊重應分配合理,不得超過單機允許超重量的80%。
第4條?操作中要聽從指揮人員的信號,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第5條?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
第6條?起吊物件應拉溜繩,速度要均勻,禁止突然制動和變換方向,平移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下落應低速輕放,防止傾倒。
第7條?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必須加工時,應放下墊好并將吊臂、吊鉤及回轉的制動器剎住,司機及指揮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第8條?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第9條?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應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第10條?嚴禁斜吊和吊拔埋在地下或凝結在地面、設備上的物件。
第11條?起重機停止作業時,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檔,并關門上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