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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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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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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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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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于由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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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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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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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倉庫峻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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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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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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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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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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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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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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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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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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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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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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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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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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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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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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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