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防止由于電梯損壞或駕駛人員操作不當而發生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電梯都應裝以下必要的安全裝置:
1.剎車。控制電梯曳引機器部分起動停止的制動器,可使電梯的轎廂及時停止上升或下降;
2.限位開關。限止轎廂開到最高位置或最低位置不能繼續運行的裝置;
3.越程開關。轎廂行駛到最高位置或最低位置時,如限位開關失去控制,轎廂就會繼續上升或下降。為了防止轎廂沖頂或沉底,應裝置能切斷電源和不能自動復位的越程開關,并裝在機房內,而不能裝在井道內;
4.緩沖器。為了減少轎廂沖頂或沉底的能量,應裝設具有吸收運動機構能量并減少沖擊的緩沖器。同時,在緩沖器與轎廂觸碰處裝置橡皮或海綿,以減少其沖擊能量;
5.安全鉗。為了防止由于吊重鋼絲繩斷裂,繩槽打滑等導致轎廂突然墜落事故,應在轎廂上裝置能同時切斷控制電源和使轎廂停止下墜的安全鉗。沒有安全鉗的轎廂不可乘人或帶人。如是簡易電梯,應有防止人有轎廂內裝卸貨物時轎廂突然墜落的安全裝置(安全停止銷等);
6.限速器。為了防止行駛速度超過正常速度,凡三層以上(含三層樓)的乘人或帶人電梯,應裝速度控制器(二層以下(含二層樓)可不裝)、這種機構一般與安全鉗聯成一體;
7.安全門。為了防止人員頭、手、腳伸出井道和物件墜落豎道,乘載廂進出口應裝安全門。公共場所、家屬宿舍和有易燃易爆物的場所等使用的電梯,其豎道門應是封閉式,其轎廂應是滿門,井道(廳門)不低于1.8米高;
8.門電開關。為了防止由于豎道門、乘載廂門、轎頂門未關而發生事故,應在豎道門上和乘載廂門上裝置門電開關;
9.門聯鎖。為了防止有人把豎道門和乘載廂門開動進出或將頭、手、腳伸出而發生事故,應在豎道門和乘載廂門上(二個以上門)安裝門聯鎖;
10.安全接地裝置。為了防止因電器設備損壞,使電梯金屬結構部分帶電而發生觸電事故,在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和電梯的金屬結構上,應裝安全接地裝置,接地線應用多股電線,不可隨便利用中性線當作安全接地線使用,其接地電阻不大于4歐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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