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協助礦長組織制定、會審《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責任制》、《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和《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督促貫徹實施。
第二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職業健康安全法規、技術標準等,并檢查落實執行情況,及時研究解決職業健康管理工作中的技術問題。負責審核職業危害危險源、危害因素的管理辦法。
第三條 組織編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從設計圖紙的審核,施工方案的確定,施工機械設備的選用以及架設工程的實施方案等每個環節,都要考慮職業健康危害因素。
第四條 組織制訂特殊施工工藝。在推廣應用新設備、新材料、新技術時,必須同時制定職業健康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條 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技改工程項目時,必須堅持職業危害“三同時”原則。
第六條 參加事故、事件的調查,從技術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第七條 負責與分管科室負責人簽訂責任狀。
第八條 完成礦長交辦的其他職業健康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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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二礦瓦檢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測風、測塵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木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注漿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查火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束管監測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密閉工崗位要求
家具員崗位責任制
員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非煤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礦山安全員的崗位主要職責
排土場安全生產標準
礦山安全員崗位職責
安全副礦長崗位職責
信號工崗位職責
礦山管理負責人崗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