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協助礦長制定、會審《職業健康管理制度》、《責任制》、《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實施方案》和《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督促貫徹實施。
第二條 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培訓教育,并負責開展職業健康安全活動及職業健康事故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條 協助礦長組織制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并依法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四條 協助礦長每月召開一次礦長安全辦公會議,安排布置分管范圍內職業健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協助礦長組織開展職業健康日常及專項活動,參加危險作業點、重要部位和設備的專項檢查,負責審核職業危害危險源、危害因素的管理辦法,并督促實施。
第六條 在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引進重要技術項目時,同時審查職業健康安全衛生措施。
第七條 協助礦長組織開展《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保證緊急情況出現時應對有序,救援有效。堅持“三同時”原則,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過程中對職業健康管理工作進行評比、表彰。
第八條 發生事故時,應立即趕赴現場,協助礦長組織開展應急救援,落實事故“四不放過”原則,負責組織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九條 負責與分管科室負責人簽訂責任狀。
第十條 協助礦長開展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并依法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條 負責職業危害申請備案工作
第十二條 完成礦長交辦的其他職業健康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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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工二礦瓦檢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測風、測塵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木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注漿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查火工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束管監測員崗位要求
井工二礦密閉工崗位要求
家具員崗位責任制
員工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非煤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
礦山安全員的崗位主要職責
排土場安全生產標準
礦山安全員崗位職責
安全副礦長崗位職責
信號工崗位職責
礦山管理負責人崗位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