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凡需要進入倉庫內提交貨者,必須遵守倉庫的安全防火規定,并服從倉管員的指揮,違者,倉管員有權不收、發貨及令其離開倉庫,對不聽者要及時報告所屬領導。
(16)凡生產車間、部門的原材物料(指易燃易爆物品),應建立領用,及時回收的制度,實行隨領隨用,連續性生產的部門不得超過兩天的生產用量(周末節日剩余的,要退回倉庫或集中統一保管)。
(17)裝卸易燃、易爆物品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在車上、高處向下或向上拋,或用跳板任其滑行,互相碰撞,或撞其他東西等。
(18)需領用油桶、槽罐裝易燃化工物品,不得超過安全標準,必須預留10-12公分,嚴禁裝滿。
(19)易燃、可燃物品的司機及隨車工作人員,有責任保護汽車及貨物的安全,凡發現油罐漏油,汽車斗板上漏存有可燃、易燃液體時,司機必須停熄發動機,隨車人員不要裝、卸車,并嚴禁進入一切大小倉庫內必須清理干凈后才能操作。
(20)倉庫、原料、上光車間及其他車間、部門因生產使用的定量外,任何車間、部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21)嚴禁使用電熱器及在烘爐旁邊烤衣服。
(22)生產需要的電熱器要有專人看管,并遠離一切可燃物,電器設備應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頓。
(23)各車間和生產場地的可燃廢物要及時清除,帶油的油紗布、油抹布等物要集中到安全地點,以免引燃和發生自燃。
(24)通路、走道、樓梯等安全出入口及通向消防設備和水源的通路要經常保持暢通。
(25)風焊、電焊作業時,要選擇在安全地點進行,氧氣瓶、乙炔發生器要遠離火源、高壓線。
(26)根據生產情況,配備適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設備,分別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并經常檢查、保養,不準擅自挪作他用。
(27)發現火警迅速組織撲救,并立即報市消防隊電話“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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