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
??? 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釋義】 本條是關于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保存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之一,也是區分健康損害責任和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證據,因此,規范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保存期限、保存責任人意義十分重大。
一、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這是對用人單位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義務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頒布的《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的期限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這是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的規定。職業史是指勞動者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工種、崗位;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是指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接觸工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等。
三、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這是對用人單位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義務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時,不得刁難,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向勞動者收取任何費用(包括成本費)等。這就為勞動者進行健康損害鑒定、追究健康損害責任提供了證據保證。
第三十四條?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釋義】 本條是關于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理的規定。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時報告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 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活動中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造成勞動者在工作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線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急性疾病事故,如急性中毒、急性放射病事故等。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一般是可以預防的,發生危害事故主要還是人為因素造成的。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對所發生的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承擔法律責任。另外,事故現場多數在用人單位內,用人單位最早獲得事故信息,只有用人單位才能采取最及時的措施。因此,本條規定,發生或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用人單位必須履行應急救援、控制事故、及時報告的義務并承擔相應的責任。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還存在原因調查、醫療搶救、社會救援、善后處理和監督執法等問題,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等報告,發生死亡病例的事故,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二、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處理。
??? 事故調查涉及政府的多個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為了及時控制事故,查清事故發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礎上依法作出事故處理,本條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會同勞動行政部門、工會等組織調查處理。
?三、必要時,可以采取臨時控制措施。
??? 必要時,是指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后,事故原因沒有查清或者事態還沒有得到有效控制,事故范圍及其危害后果可能進一步擴大,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情況。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采取的臨時控制措施包括:
??? 1、責令暫停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
??? 2、封存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材料和設備;
??? 3、組織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
??? 另外,在采取臨時控制措施時應注意盡量避免或減少因采取臨時控制措施所造成的損失,事故原因查清或事態得到有效控制后,應當及時解除臨時控制措施。
?四、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 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后,及時組織救治是用人單位義不容辭的職責,因此,對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此外,由于職業病危害因素對人體健康損害的潛伏期長短不一,有些是急性的,有些是亞急性的,有些甚至是慢性的而導致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多數也可導致慢性健康損害。有些健康損害勞動者可有自覺癥狀,有些需要通過儀器設備和專業人員進行檢查才能發現。因此,對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是指在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工作的、直接或間接接觸了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或者是參與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的勞動者等,他們也接觸了職業病危害因素,但未出現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不明顯。為了保護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本條規定,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是必要的。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釋義】 本條是關于特殊人群的保護規定。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由于其生理發育尚未完全成熟,機體的防御功能、解毒功能、修復功能不如成年人,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后,其危害后果更嚴重,更難康復,因此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 孕期、哺乳期的婦女,由于處在特殊的生理狀態,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有些職業病危害因素甚至可能通過母體的血液、乳汁進入胎兒或嬰兒體內,對胎兒或嬰兒造成損害,導致流產、畸胎、先天缺陷和影響發育、成長等。因此,她們也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 孕期、哺乳期婦女不得從事的作業目錄范圍,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釋義】本條是關于勞動者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規定。
??? 勞動者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是指勞動者在就業或者從事職業活動中為了保護自身健康不受職業病危害,有權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也包括要求他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這種權利的行使是以國家強制力作保障的。根據本法的立法目的,勞動者的健康權益的保障是本法的核心所在。為了體現這一立法宗旨,切實維護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本條將勞動者在職業衛生保護方面的權利集中作出規定,有利于勞動者的健康權益保障。
??? 本條規定的勞動者職業衛生保護權利主要包括:
1、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勞動者在上崗前(包括更換工作或工作內容)或在崗期間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對其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2、接受職業健康監護權,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有權按國家的有關規定獲得職業健康檢查,并獲得真實健康檢查結果。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應急健康檢查。對于遭受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的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用人單位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