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勞動防護與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總則
1.1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勞動法》有關規定,保障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質的侵害,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包括職工保健管理制度,勞保用品管理發放制度,職工保健、營養津貼審批發放制度,職工健康、特殊工種和有害作業人員定期體檢制度。
1.3本制度適用于我廠粗苯工段操作人員。
職工保健管理制度
2.1崗位操作工時生產勞動的主要群體。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職工在工作中因身體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制定本制度。
2.2針對崗位職工大多在生產第一線的勞動狀況,每一年必須對職工進行體檢,并建立衛生檔案。發現患病的應及時給予治療。
2.3女工在月經、懷孕、哺乳期間,所在部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2.4不得在女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2.5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的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2.6職工在其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市勞動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職工對處理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保用品管理發放制度
3.1為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管理,減少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止傷亡事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3.2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保護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特殊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檢測儀器,必須是經過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及其指定的檢驗單位鑒定合格的產品。
3.3根據各工種的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為操作工配備齊全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特殊防護用品,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進行更換。
3.4禁止將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轉賣。
3.5對于粗苯區域及有靜電危險發生的場所,嚴禁穿戴化纖防護用品和帶釘鞋入內。
3.6各操作工應努力維護特殊防護用品的完好、安全、可靠,嚴禁將特殊防護用品挪作他用。
3.7職工應按規定要求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附:勞保用品的發放范圍、使用年限及享受對象。
序號 | 項目 | 使用期限 | 數量 | 享受對象 |
01 | 工作服 | 1個月 | 2件 | 粗苯工段所有職工 |
02 | 安全帽 | 12個月 | 1頂 | 粗苯工段所有職工 |
03 | 掛膠手套 | 1個月 | 1副 | 粗苯工段所有職工 |
04 | 膠皮手套 | 1個月 | 1副 | 粗苯工段所有職工 |
05 | 勞保鞋 | 12個月 | 1雙 | 粗苯工段所有職工 |
06 | 防毒口罩 | 1個月 | 1只 | 粗苯工段所有職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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