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擅自關閉通風裝置。
◎避免在下風處工作或停留。
●預防高毒物品的健康損害
高毒物品是指廣泛生產和使用的化學物質中,引起工人患職業病、皮癌、職業中毒、神經損傷等疾病危險性大的化學物質。目前我國2003年頒布的高毒物品目錄有54種化學物質。
◎如何防止高毒化學物質的健康危害
○防止灑漏。
○作業前需檢查密封裝置、局部通風裝置等是否正常。
○按操作規程作業。
○經常檢查容器的完好性。
○工作中不得吸煙或飲食。
○不得徒手觸摸沾有化學物質的物品。
○使用防護服及防護用品作業。
○不得將高毒化學物質擅自帶出車間。
○不得穿工作服就餐或穿帶回家。
謹記:不熟悉的物品千萬不要經易觸摸!
●加強通風換氣
為保證勞動者健康,車間需充分進行通風換氣。
尤其在高溫高濕崗位和產生有機溶劑氣體、蒸氣的場所,若不加強通風,不僅會引起頭痛、惡心等不適感,還會導致其他健康問題。
自然通風時,應根據需要打開門窗。局部通風裝置和全面通風裝置的設置,應考慮有害物和操作人員的位置等因素,以利于提高通風效果(使用通風裝置時,若打開門窗往往會影響通風效果)。
●密閉空間職業危害的具體預防措施
◎什么是密閉空間
密閉空間應當滿足三個條件:空間足夠大但又有限;進出口受限制、入口或入孔僅能夠容納一人進入、通風不良,但能進行指派的工作;非常規、連續作業場所。如爐、塔、釜、罐、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池、涵洞、船艙、地下倉庫、儲藏室、地窖、谷倉等。
◎密閉空間存在的職業危害
○可燃性氣體、蒸氣、煙霧、超過爆炸下限(LEL)10%;
○空氣中可燃性物質濃度達到或超過可燃下限,引起爆炸;
○空氣中氧濃度低于18%或超過22%,引起缺氧或爆炸;
○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濃度超過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限值,引起職業中毒;
○存在其他任何含有立即威脅生命或健康(IDLH)的環境條件。
◎密閉空間對健康的損害
○死亡:如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引起窒息死亡;
○喪失能力;
○損壞自救能力(無法從許可空間逃生);
○造成損傷或引起急性疾病的環境。
●密閉空間職業危害的預防措施
◎預防密閉空間職業危害必須具備的三要素:
○持續監測濃度(包括防爆、缺氧和有毒氣體)。
○持續通風換氣。
○應急救援。
○在進入坑窖或罐內等密閉空間時,應先充分通風換氣(不得送入純氧,有危險),使氧氣濃度達到18%以上,并保持通風換氣,使氧氣濃度始終保持在18%以上。隨時監測有害氣體濃度。
○未經許可不得進入密閉空間。
○許可進入者進入密閉空間工作前,應得到作業負責人許可,并隨時與監護人保持聯絡。
○由于工作性質的原因而不能通風或情況不明時,應使用空氣面罩、氧氣面罩或軟管送氣面罩等呼吸防護用品。
○若有滾落、附落危險時,應系安全帶、安全索等。
○作業前對防護用品、防爆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等進行檢查。
○一旦發生缺氧窒息、中毒等事故,救護人員需使用空氣面罩、氧氣面罩或軟管送氣面罩等呼吸防護用品(防毒面具對缺氧環境無效),迅速將窒息者或中毒者移至戶外露天處,施以人工呼吸或其他急救措施。
●用法律知識維護職業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什么是法定職業病
法定的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法定職業病分為10大類115種,主要有:
◆塵肺病:矽肺、煤工塵肺、電焊工塵肺等。
◆放射性疾病。
◆職業中毒:鉛、汞、錳、鎘及其化合物、光氣、一氧化碳、汽油、正己烷等。
◆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中暑、高原病等
◆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炭疽、森林腦炎、布氏桿菌病。
◆職業性皮膚病:接觸性皮炎;電光性皮炎等
◆職業性眼病:電光性眼炎、職業性白內障等。
◆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聲聾、鉻鼻病等。
◆職業性腫瘤: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
◆其他職業病:金屬煙熱、職業性哮喘。
◎到哪里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機構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申請職業病診斷需要提供的資料:
◆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職業病診斷,或直接到診斷機構申請。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職業史、既往史;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勞動者日常需要注意收集以下相關資料。
◆診斷簽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作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對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其他有關資料。
勞動者對參加鑒定的專家有申請其回避的權利。
●勞動者的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享有的職業衛生權利包括:⑴教育培訓權;⑵健康服務權;⑶知情權;⑷衛生防護權;⑸批評、檢舉和控告權;⑹拒絕違章作業權;⑺參與決策權;⑻工傷社會保險權;⑼獲得賠償權;⑽特殊保護權。
●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應盡的義務
◎遵守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義務:在職業活動中,應當遵守職業病防治、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接受教育培訓義務:應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自覺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安全衛生知識,提高職業病防治技能,增強職業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隱患報告義務:即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時應當按規定報告。
●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的事項
◎勞動者在與有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勞動報酬;
○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生產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
○職業病防護措施。
●職業病患者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
◎職業病患者應依法享有獲得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的待遇。
◎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用人單位發生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情形的,應當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安置職業病病人。
◎根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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