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總體要求,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制定要求,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制定要求和危險廢物申報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并通過國家危險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含省級自建系統,下同)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有關資料。
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單位可參照本標準,提供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危險廢物申報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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