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帶輔助能源的住宅燃氣采暖熱水器具的術語和定義、符號,分類和型號,材料和結構,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警示和說明書,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單臺額定熱輸出不大于100 kW的燃氣采暖熱水爐為主熱源、以名義制熱量不大于50 kW的電機驅動空氣源熱泵熱水裝置和/或太陽能熱水裝置為輔助熱源、具備生活用水加熱功能、熱水儲罐儲存容積不大于500 L、采暖系統壓力不大于0.3 MPa、生活用水進水壓力不大于1.0 MPa、 生活用水出水溫度不高于65 ℃、采暖出水溫度不高于95 ℃的住宅和類似場所的采暖熱水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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