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防火間距
為了防止建筑物間的火勢蔓延,各幢建筑物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離是必要的,這樣能夠減少輻射熱的影響,避免起火對面建筑物被火烤著,并可為疏散人員和滅火戰斗行動提供活動的場地。
起火時,火在兩幢建筑物間是靠飛火和熱輻射蔓延的。飛火借風力擴散得比較遠,據統計1千米以外的易燃建筑仍有被點著的可能。飛火波及的范圍太大,不能作為設置防火間距的依據。
在確定防火間距時,要考慮熱輻射的影響,同時也要考慮人的因素,因為火災的發展是有階段性的。從經驗得知,火災初起階段,熱輻射作用的范圍很小,而只有火災發展到猛烈階段時其影響就變得很大了。所以,如果滅火人員能在起火后20分鐘之內,即在火災初起階段到達火場把火控制和消滅,就不需要設置大的安全距離,這是符合我國實際的,有利于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
民用建筑物內的可燃物較少,比廠房或庫房的火災危險性小得多,起火后對周圍的影響范圍也比較小。根據消防隊一般都能在初起階段到達火災現場的條件,以及三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筑起火,熱輻射對站在7米以外滅火人員的威脅已經很大,處在8米以外的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物,如果沒有水槍冷卻,便會起火的實際,在三級與三級耐火等級民用建筑之間可以采用8米;四級與四級之間可多一些,采用12米的防火間距。對一般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筑物之間的防火間距,則最小可以采用6米。這樣的距離也是滅火實戰最起碼的要求。在建筑設計中,我們應該保證滿足這個最低限度的防火安全距離。在用地緊時,可封閉一些門窗;木屋檐改用非燃燒材料等輔助手段,來減少間距,滿足防火要求。
兩座建筑物間的防火間距,指的是相鄰外墻間最近的那段距離。如果外墻上有突出的門廊、陽臺、凸窗、木挑檐等燃燒體構件,則防火間距應從這些凸出部分的外緣算起。
兩座建筑物間相對的兩外墻之間,如果其中較高的一面是防火墻,則這兩座建筑物間可以不設防火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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