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煤炭安全事故的分類
煤礦事故按發生源分類為:一是頂板事故。 礦井冒頂、片幫、沖擊地壓、頂板掉塊。二是機電事故。觸電、機械傷人等。三是瓦斯事故。瓦斯、煤層爆炸或燃燒,煤(巖)中瓦斯突出,氣體窒息(中毒)等。四是火藥放炮事故。 炸藥、雷管傷人,炮煙熏人等。五是水災事故。六是火災事故。煤礦自然發火或外因造成的火災。七是其它事故。
1995~1999年,不同煤礦事故所占比例,以遼寧煤礦安全事故為例為:頂板11.08%、瓦斯74.12%、運輸4.10%、水害4.92%、火災0.68%、其它事故4.79%。2000~2004年為:頂板13.85%、瓦斯67.75%、運輸0.65%、水害10.61%、火災6.49%、其它0.65%。2000年,全國瓦斯爆炸占60%。
四、瓦斯事故及預防
(一)煤與瓦斯突出機理:是由地應力、瓦斯和煤的物理力學性質三者綜合作用的結果。
(二)礦井瓦斯含量測定方法:地勘鉆孔測定法、實驗室間接測定法、井下快速直接測定法。
(三)礦井瓦斯等級: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四)礦井瓦斯的預防: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一是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二是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三是采掘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 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四是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關閉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可通電開動。五是綜采掘面,應在采煤機和掘進機上安設機載式斷電儀,當其附近瓦斯濃度達到1%時報警,達到1.5%時必須停止作業,切斷電源。
(五)瓦斯爆炸災害防治技術
1、防止瓦斯積聚、杜絕火源。加強通風;經常檢查井下通風情況和瓦斯濃度;及時處理局部積聚的瓦斯;抽放瓦斯。
2、防止瓦斯被引燃。一是禁止攜帶煙草和點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吸煙。井下應使用防爆的照明燈。禁止打開礦燈。二是井下禁止使用電爐。井下和井口房內不準進行電焊、氣焊和使用噴燈接焊等。三是只有在安裝電動機和開關的地點附近20米巷道內的瓦斯濃度小于1%時,才準送電啟動。四是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的掘進工作面,必須實現“三專、兩閉鎖(風電、瓦斯電閉鎖)”。四是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檢查瓦斯)和“三人連鎖放炮”制(放炮員、班組長、瓦檢員連鎖)。每個炮眼必須充填足夠炮泥和水炮泥。嚴禁明火放炮和放糊炮。五是在瓦斯礦井中,要防止鐵器撞擊產生火花;在處理局部瓦斯時,尤應防止鐵器撞擊。六是經常撿查火區的情況,嚴格管理火區,建立火區管理卡片。
(六)礦井瓦斯及事故預防措施
1、瓦斯噴出災害防治技術。一是加強地質工作,采取“探、排、引、堵”技術措施;二是打前探鉆孔,預先探放高壓瓦斯氣源;三是掌握噴出預兆,即使撤離工作人員;四是掌握礦壓規律,避免礦壓集中。
2、瓦斯突出的預兆。一種現象是煤層層理紊亂、煤暗淡無光澤、煤質變軟;另一種現象是煤層發出劈裂聲、悶雷聲、機槍聲、響煤炮、以及氣體穿過含水裂縫時的吱吱聲等。煤壁發生震動和沖擊,頂板來壓,支架發出折裂聲。此外就是瓦斯涌出異常,忽大忽小,煤壁發涼,打鉆時有頂鉆、卡鉆、噴瓦斯等現象。
3、煤與瓦斯突出的預防措施。瓦斯突出的預防可采用區域性防突措施-開采解放層,局部性防突措施,超前鉆孔,水力沖孔和震動性放炮等措施來預防。
五、關于煤炭安全的幾點思考
1、強化“安全第一”,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當前與長遠的關系。
2、建立健全安全與健康保障體系,包括法律法規保障體系、監督監察保障體系、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安全技術保障服務體系。
3、建立國際通行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保證體系認證制度。
4、調整煤炭生產結構,加大對地方小煤礦特別是鄉鎮個體小煤礦的整治力度。
5、推進安全科技和管理技術創新。
6、完善安全生產投入保障機制(如明確安全資金渠道,包括國家補助和噸煤提取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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