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6V以上的和由于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的電氣設備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設保護接地裝置。
(二) 所有電氣設備的接地線(包括電纜的鎧裝、鉛包、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
在多水平(中段)礦井中,各主接地極之間應相互連接。
(三)井下接地極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井下主接地極不應少于2塊,并應分別置于主、副水倉中;
二、當下井電纜在鉆孔中敷設時,主接地極板可埋設在地面或設在井底水倉中;加固鉆孔的金屬套管可作為主接地極板中的一個極板;
三、當由地面經風井分區供電或沒有主排水水倉可利用時,主接地極應設置在井底水窩或專門開鑿的充水井內,不得將兩塊主接地極置于一個水窩(水井)內。宜單獨形成一分區接地網,其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2Ω;
四、局部接地極可設置在排水溝、積水坑或其它適當地點。
(四) 局部接地裝置的設置地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
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三、低壓配電點;
四、連接電力電纜的接線盒;
五、接觸電壓大于40V的任何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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