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經常載人的貨車有何規定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2.4款規定:“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桿等。車箱欄板高度不得低于1m,車箱兩側欄間應有保險鎖鏈,車棚不得高于1.75m。”
第3.3.8款規定:“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1)必須由具有5萬km或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持有當地公安部門和交通監理部門核發代客證的駕駛員駕駛;(2)不能超過核定的人數;(3)指定專人負責車上安全;(4)限于廠內行駛的機動車,不得用于載人。”
10.機動車裝載貨物的要求和規定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5款規定:“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穩、捆扎牢固,車廂側板、后欄板要關好拴牢。貨物長度超過后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第3.3.3款要求:“隨車裝卸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1)不得超過廠交通安全部門核準的人數;(2)載運大、重貨物未靠廂欄板時,貨前不得乘人;(3)載物高度超出車廂欄時,貨上不得乘人;(4)不得坐在車廂欄板上,車輛未停穩前不得上、下車;(5)機動車車廂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貨運汽車的掛車、拖拉機的掛車、電瓶車、起重車、罐車、平板車和輪胎式專用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效鎖制的自動傾卸車和設有圍護欄的起重車、平板拖車、垃圾車等,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準,可載裝卸人員1—4人。”
11.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貨物的安全規定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10款要求: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必須由具有5萬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它機動車運輸;
(4)車上應根據危險品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
(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外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7)裝載液態或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
(8)裝載氯酸鈉、氯酸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9)裝載劇毒品的車廂,用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10)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欄板;
(11)兩臺以下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12)中途修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和押運不得離車。
12.廠內機動車行駛速度的規定和限制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1.4~3.4.3款規定: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必須超過規定速度時,須經主管部門批準。
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定速度限制。13.《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規定哪些地點不準停放車輛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4.8款規定,下列地點不準停放車輛:
(1)距通勤車站、加油站、消防車庫門口和消防栓20m以內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轉彎處、隧道、橋梁、危險地段、地中衡和廠房、倉庫、職工醫院大門口15m以內的地段;
(3)坡度大于5%的路段;
(4)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對面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地段兩端各20m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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