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安全,維護道路運輸經營者和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江蘇省道路運輸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客運)、貨物運輸(以下簡稱貨運)、運輸輔助業經營活動,以及對其實施監督管理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運輸輔助業,包括客貨運輸站(場)服務、貨運代理和配載、機動車維修、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汽車租賃等。
城市公共汽車客運、出租汽車客運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 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
市、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市容市政(城管)、工商、價格、環保、質監、安監等部門應當依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道路運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道路運輸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客貨運輸站(場)樞紐、應急運輸保障以及農村客運等公共服務事業給予財政扶持。
第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鼓勵道路運輸科技進步,推進道路運輸信息化和物流信息平臺、物流技術標準體系建設,發展新能源道路運輸,促進節能減排,引導道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
鼓勵發展甩掛運輸、城市配送、多式聯運、冷鏈物流等現代運輸方式。推進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的封閉式貨物運輸方式。
第七條 道路運輸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規范和指導會員的經營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參與道路運輸相關法規、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和宣傳貫徹。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市場供求狀況,通過招標投標等公開、擇優、無償的方式,合理引導客運、貨運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發展。具體辦法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九條 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應當對營運車輛加強管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貨運出租汽車、教練車等車輛,安裝和使用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接的監控設施、設備;
(二)客運車輛、貨運出租汽車、教練車按照規定設置標識,禁止在車廂內外噴涂、張貼、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標志、標識,客運車輛按照規定懸掛營運標志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按照規定設置或者懸掛標志燈、牌;
(三)定期對客貨運輸車輛、教練車、租賃汽車進行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排放標準和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
(四)每年對客運車輛進行類型等級復核。
第十條 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以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需要應急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因此產生的費用由人民政府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一條 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在許可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擅自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道路運輸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對客貨運輸、運輸輔助業經營者的服務質量考核和從業人員的經營行為記分考核。
第十二條 公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客貨運輸駕駛員、教練員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客貨運輸駕駛員、教練員被依法吊銷、注銷、撤銷駕駛證的,公安部門應當及時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其所屬企業通報,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從業資格證件。
公安部門應當根據駕駛員從業申請的需要,提供相應的安全駕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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