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打擊仿冒違法行為,鼓勵企業自主開發新產品,國家經貿委作如下決定:
一、對于依法判決為侵犯知識產權的車輛產品,從國家經貿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及《農用運輸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目錄》中撤銷。
二、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判決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車輛生產企業,實行新產品監督公示制度。監督期暫定為2年,在監督期內,該企業申報的新產品,需在國家經貿委政府網站(www.setc.gov.cn)上公示3個月,若無異議方可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對在監督期間內仍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車輛生產企業,從國家經貿委《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及《農用運輸車生產企業及其產品目錄》中除名。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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