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辦法
發 文 號:令2014年第252號
發布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4-05-07
實施日期:2014-05-07
第十一條 通信管理部門、新聞部門平時應當配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傳遞、發放防空防災警報的預案和正常年度試鳴的宣傳、公告等準備工作。
第十二條 電信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任務和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對警報設施所需的控制線路、指揮通信網占用的管線、專線、中繼線路實施優先保障。
第十三條 人民防空無線電警報網所用國家分配的專用頻率,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予以保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戰時所用無線電臺報警頻率,應當不受干擾。
第十四條 電業部門應當保障平時與戰時使用警報設施的電力供應;在調整警報網點遷移或者新安裝警報設施時,還應當協助架設電力供應線路。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涉及警報設施性能和安全,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施工前向所在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告,將有關施工方案和防護措施報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嚴重妨礙警報設施性能和安全或者損壞警報設施的,應當負責恢復或者重建。
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警報發放權,戰時授予市人民防空指揮機關;平時發生洪水、地震、核化事故等災害以及需要組織試鳴,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人民防空警報信號屬專用信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信號。
第十八條 警報設施管理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獎勵。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武漢市人民防空條例》、《湖北省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規定》依法進行處罰:
(一)擅自拆除、遷移警報設施設備的;
(二)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或者近似的音響信號的;
(三)阻撓安裝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維護職責,影響警報設施正常使用的。
第二十條 故意損壞警報設施,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