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降低行政運行成本,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以及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公共機構的具體范圍由市、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納入年度綜合目標績效考核體系,推動和促進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開展。
市、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體系和工作協調機制,將監督管理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健康發展。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市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統稱市(縣)、區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在同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公共機構開展能源緊缺體驗、節能宣傳教育等活動,提高公共機構工作人員節能意識。
第六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資源的行為。
第七條 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公共機構嚴重浪費能源資源并經查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節能規劃
第八條 市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公共機構節能規劃和市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應當明確市、市(縣)、區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目標和指標等內容。
第九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市公共機構節能中長期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
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節能目標和指標、節能重點環節和保障措施等內容,并按照年度將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市(縣)、區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鎮公共機構節能的內容。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節能規劃,制定年度節能工作實施方案,并結合本單位用能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采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完成。
年度節能工作實施方案應當及時報送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聯絡員制度。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擔任節能工作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統計分析、匯總報告本單位、本系統節能工作重要信息。
節能工作聯絡員應當接受節能業務培訓。
第十三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建立完善能源消費監測措施,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與分析。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能源消費統計報表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費統計,建立能源消費統計臺賬,如實記錄能源消費原始數據,并在規定時間內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報送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統計應當納入國民經濟統計體系。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定期統計匯總公共機構能源消費狀況。
第十六條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能源消耗定額制度。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耗綜合水平和特點,分類制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應當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 公共機構應當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在能源消耗定額范圍內使用能源;超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機關事務管理機構作出書面說明。
第十八條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采購制度,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制度,優先采購取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設備。
公共機構不得采購國家、省和市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九條 公共機構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維修改造應當執行有關建筑節能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等規定和標準,其中新建建筑應當區分用能種類和性質,實行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納入建筑能耗監測系統統一管理。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管理機構,組織對本級公共機構新建、改造建筑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二十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機關事務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制度和監測管理系統,實現公共機構節能信息化、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本單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以及使用能源情況,進行技術性和經濟性評價,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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