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業傷亡事故管理辦法
發 文 號:冶金工業部(83)冶安字217號
發布單位:冶金工業部(83)冶安字217號
要區分情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一定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分別給以適當的處理。
一、直接責任,系指對事故的發生有必然因果關系的;
二、主要責任,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
第35條 對事故的責任者,根據其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要求,分別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第36條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意見確定以后,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必須盡速按照人事管理權限,辦理報批手續。
第七章 事故結案
第37條 事故發生后,當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擬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這起事故應予結案。
第38條 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必須經過下列單位審查批準后,方可結案。
一、輕傷事故,須經本企業安全部門批準;
二、重傷事故,須經本企業領導人批準,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
三、死亡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企業按隸屬關系的不同,報主管部門審查(雙重領導企業的報主管部門)由同級政府或勞動部門批準,最后向有關領導部門備案。
第39條 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部門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二、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三、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四、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材料;
五、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六、物證、人證調查材料;
七、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九、發生事故時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十、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十一、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十二、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如發生重大以上事故,上述全部資料報主管部門一份歸檔。
第40條 發生重傷、死亡、重大傷亡或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應分別建立完整的檔案。
第41條 企業和安全部門的負責人以及檔案經辦人,都應在檔案的封面上簽字(蓋章),對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42條 事故檔案對于分析具體事故教訓,掌握事故的發生規律,研究消除事故的具體措施均具有重要意義。事故檔案的作用如下:
一、是安全教育的生動材料;
二、 事故檔案生動地揭示了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管理缺陷、 經驗教訓和防范措施,對生產、設計、科研和教學工作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三、 是安全立法的重要依據,是指導人們消除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的有力工具;
四、是進行科學研究的原始資料。
第43條 建立制度,認真保存和充分利用事故檔案。事故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八章 事故統計及其分析
第44條 事故統計是運用科學的統計分析方法,對大量的事故資料和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和分析,從而揭示事故產生的規律,為防止事故發生指明方向。
做好事故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資料,如實反映企業中的安全狀態和傷亡事故情況,有下述重要意義:
一、為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決定工作計劃、指導生產、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二、便于比較各行各業勞動保護工作水平,考核各企業單位的安全工作;
三、可與國外進行對比,促進安全工作現代化;
四、為安全方面的教育、訓練、教學及科研指明具體方向。
第45條 獨立經濟核算的基層廠礦(工程公司)必須按月填寫“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見附件4),當月事故統計報表應在次月3日內報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勞動部門,并要有事故的月情況分析和季統計分析。企業主管部門應填寫“綜合月報表”(見附件5、6)逐級上報,如當月無重傷、死亡事故,應在綜合月報表中注明。
第46條 省冶金廳(局)根據上述月報表,填寫本系統的“綜合月報表”,于次月10日內上報至冶金工業部。“綜合年報表”于次年1月20日上報。
第47條 在傷亡事故中負傷的人員,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死亡,企業應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補報。企業主管部門如果在報出“事故綜合月報表”以后才收到上述補報資料,可以不再更正和補報,但應該在報送“綜合年報表”時予以補正。
第48條 在填報事故月報表時,業別按基層廠礦的生產性質和生產任務分組分別填報。生產性質按歸屬冶金工業部的某個生產司(局)填報,即分為:地質、礦山、鋼鐵、基建、機修、黃金、其他,共7組。
生產任務劃分為下述10組:
一、地質勘探;
二、礦山(含選礦廠);
三、鋼鐵冶煉:包括煉鐵、煉鋼、連鑄等;
四、金屬軋制:包括軋鋼、鑄管、焊管等;
五、原料加工和輔助材料:燒結、焦化、鐵合金、耐火、炭素等;
六、機械加工:包括冶金爐修理;
七、運輸;
八、建筑:包括筑爐、土建施工、安裝、水泥預制、金屬結構加工等;
九、其他輔助生產:包括動力、煤氣、壓氣、供電、供水、制氧、計器、計控等;
十、其他部門:機關、醫療衛生、教育、生活福利等。
第49條 事故類別,指直接使職工受到傷害的原因,應按下列標準統一掌握:
一、物體打擊(指落物、滾石、錘擊、碎裂、崩塊、砸傷等傷害,不包括因爆炸而引起的物體打擊);
二、車輛傷害(包括擠、壓、撞、傾覆等);
三、機器工具傷害(包括絞、輾、碰、割、戳等);
四、起重傷害(指起重設備或操作過程中所引起的傷害);
五、觸電(包括雷擊);
六、淹溺;
七、灼燙;
八、火災;
九、刺割(指機器工具傷害以外的刺割,如釘子扎腳、尖刀物劃破等);
十、高空墜落(包括從架子上、屋頂上以及從平地上墜入坑內等);
十一、坍塌(包括建筑物、堆置物倒塌和土石塌方等);
十二、冒頂片幫;
十三、透水;
十四、放炮;
十五、火藥爆炸(指生產、運輸、貯藏過程中發生的爆炸);
十六、瓦斯爆炸(包括煤塵爆炸);
十七、鍋爐和受壓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包括化學物爆炸、爐膛、鋼水包爆炸等);
十九、中毒和窒息(煤氣、油氣、瀝青、化學、一氧化碳等中毒);
二十、其它傷害(扭傷、跌傷、凍傷、野獸咬傷等)。
第50條 傷害部位系指:頭、臉、眼、鼻、目、耳、牙、上肢、手指、下肢、腳趾、肩、軀干、皮膚、粘膜、內臟、血液、神經末稍、中樞神經。
傷害種類系指:挫傷、創傷、刺傷、擦傷、骨折、脫臼、灼傷、電傷、凍傷、腐蝕、異物、中毒、窒息、聽力衰減。
第51條 事故原因(見附件4)分為三類(11條):物質原因、 人為原因及管理原因。三方面原因可以同時存在,應分別填寫。
第52條 月報表應按下述要求填報:
一、本月共計發生重大人身險肇事故 次,傷亡事故 次,其中重傷事故 次,死亡事故 次,重大傷亡事故 次,特別重大傷亡事故 次,總計死亡 人,重傷 人次,輕傷 人次。
二、本月平均職工人數 人,主要產品產量(只填鐵礦石、鋼鐵、鋼材總量) 萬噸。
千人死亡率=(本月死亡人數)/(本月平均職工人數)×1000
千人負傷率=(本月重傷人次+本月輕傷人次)/(本月平均職工人數)
×1000
三、負傷人員在本月內歇工總數 工日。
四、本月事故經濟損失 萬元。
屬于公司(包括相當于公司的大廠)和省冶金廳(局)填報的,除上述四類指標外,還應按業務分組(參看第48條)填報下列指標:
一、事故頻率=(本月事故傷亡總人次數)/(本月平均職工人數×本月實際天
數×8)×10[6]
本月負傷人員歇工總日數+(死亡人數×7500)
二、事故嚴重率=───────────────────────×10[2]
本月平均職工人數×本月實際天數
三、按主要實物產品產量計算的死亡率:
每100萬噸鋼(鐵、礦石、鋼材等)的死亡率=
(死亡人數)/(實際產量(噸))×10[6]
第53條 填寫報表要求做到認真細致、準確及時,內容齊全。要求文字簡明扼要,字跡清晰。并要經領導審查、簽字(蓋章)后上報。
第54條 在準確收集事故資料的基礎上,要采用以下方法進行圖解分析:
一、主次圖,亦稱排列圖,可以找出傷亡事故的重點所在;
二、因果圖,亦稱魚刺圖,可用來分析事故的原因;
三、控制圖,企業傷亡人次數按一定的時間間隔進行統計,可發現其變化趨勢,進行控制;
四、頻率和嚴重率曲線;
五、 邏輯圖,按危險因素轉化為事故的各種條件及內在聯系的邏輯關系繪圖,便于查出事故原因和采取防范措施;
六、事故分布圖,按操作過程方式或地點統計。
第九章 事故防范措施
第55條 防范措施,應按下列程序擬定:
一、事故發生后,必須認真查明在該項生產中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物質技術原因、人為的原因和管理原因);
二、對這些危險因素和隱患作出全面鑒定,恰當的評價其危險程度;
三、有針對性的提出防范措施,包括:工程技術措施、教育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56條 在擬定防范措施時,為了摸清危險因素和安全隱患,應通過以下途徑和方法:
一、接受本單位的事故教訓,針對其危險因素,采取措施;
二、對本企業的生產工藝過程與先進技術、先進經驗對比,提出改進方案;
三、將實際生產操作過程與安全技術規程對比,提出改進措施;
四、對現有安全裝置進行技術鑒定,使其處于有效狀態。如對鍋爐、受壓容器的安全附件,起重機械的過卷、超負荷及行程限制器,各種運輸車輛的轉向、制動、連接及燈光、音響、電氣設備的接地、接零和絕緣設施,避雷和靜電接地設施,防護用具,防火裝置,通風裝置以及其他隔離、密閉、抗爆、泄爆、聯鎖、自控等安全裝置,要定期檢查測定;
五、利用各種技術資料,對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狀況及其可靠性進行分析和評價,例如對傷亡事故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找出發生事故的各種可能性,提出改進措施;又例如對受壓容器進行強度校核,確定合適的工作壓力,對各種重要的部件的安全系數進行認真校核,防止事故發生等;
六、對重要的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項目進行嚴格的監測,如對易燃、易爆、有毒的氣體在作業場所的濃度分布、粉塵濃度、高溫、低溫、輻射、靜電、漏電等實行有效的監督。
第57條 在防范措施中應當把改善勞動生產條件、作業環境、提高安全技術裝備水平放在首位,力求在根本消除危險因素和事故隱患的基礎上,搞好管理措施。
第58條 必須規定實施各項防范措施的負責人和完成期限,落實各項措施,避免重復性事故的發生。并將各項防范措施的要點、負責人、完成期限記入《調查報告書》。
第59條 在事故防范措施完成后,以廠長為主,會同工會主席及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并且在《調查報告書》和《登記表》上簽字蓋章。
第十章 附 則
第60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61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冶金工業部。
第62條 本辦法的規定如與國家的有關法令、條例相抵觸時,應按國家規定執行。
注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為重傷事故處理:
一、經醫師診斷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二、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三、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
身面積1/3以上的。
四、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
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五、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六、手部傷害:
(1)大拇指軋斷一節的;
(2)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
一節的;
(3)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殘廢可能
的;
七、腳部傷害:
(1)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
(2)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殘廢可能
的;
八、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九、凡不在上述范圍以內的傷害,經醫師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可根
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各點,由企業行政會同基層工會作個別研究,
提出意見,由當地勞動部門審查確定。
附 件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