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群體突發事件發生后,現場人員向項目部事故應急工作組報告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范圍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項目部根據事故影響范圍、嚴重程度、可能后果和應急處置的需要等,上報公司,由公司群體突發事件應急領導機構決定是否啟動群體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命令一經發布,項目部應急工作組人員立即進入工作狀態。項目部應急工作組向公司匯報事故應急處置進展等情況。
(2)當群體性事件現場未發生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時,應當先進行疏導和勸返,群體突發事件應急小組率領工作組迅速趕赴現場,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準確判斷群體性事件的性質和發展趨勢,掌控局面,把握尺度,講究策略和方法,采取措施,盡快平息事態。對群眾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當場表明解決問題的態度;無法當場明確表態解決的,要責成相關部門或單位限期研究解決;對確因決策失誤或工作不力而侵害群眾利益的,要如實向群眾講明情況,公開承認失誤,盡快予以糾正;對群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講清道理,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3)根據現場情況或應涉事群眾的要求,可以安排有關負責人同群眾代表進行對話。對話過程中,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力量,對群眾代表進行說服勸導,促使他們消除對抗情緒,逐步把問題的解決納入到理性、常規的軌道上來。對話工作由項目部應急小組負責,在掌握群體性事件核心層成員的具體結構后,可以通過適當途徑向核心層人員傳遞公安機關已經開始密切注意其動向的信息,使他們了解自己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主動收斂自己的言行,不再為事態的演變擴大推波助瀾。
(4)上報協助:對于群體性事件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情況,及時上報所屬地公安及相關部門,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輕微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可令其具結悔過或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5)群體性事件現場發生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時,如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和重點要害地區、部位,進入城區中心地段非法集會、游行、示威、阻斷交通要道、械斗、騷亂以及呼喊、張掛誹謗性口號、標語等嚴重情況以及發生打砸搶燒等違法行為,或者存在即將發生上述嚴重違法情形的,應急小組,立即出動應急人員協助公安人員控制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盡快平息事態,恢復正常秩序。
(6)對個別態度強硬或與人民警察公開對抗且不離開現場的,應對其攝像取證,實施控制并依法強制帶離現場,交由指定單位處理。
(7)現場若發生駕車沖撞、持槍、持爆、持械等威脅或行兇時,由應急人員果斷出擊,迅速制服。
群體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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