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的規定,工傷職工應享受以下兩項待遇。即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和由用人單位負責的工傷職工待遇項目。
由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包括工傷醫療待遇、傷殘待遇以及工亡待遇。
其中工傷醫療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用,即治療工傷所發生的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目錄或標準的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和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
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至十級傷殘標準為24個月-6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一至四級傷殘標準為本人工資的90%-75%,按月發放;生活護理費,傷殘職工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30%,按月發放。
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工亡職工本人工資的30%-50%,按月發放;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待遇的項目包括:住院伙食補助費;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治療,所需交通、食宿費;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的護理費;傷殘津貼,五至六級的傷殘職工,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其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70%、60%;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五至十級的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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