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傷索賠中的“證據”與舉證責任
1、工傷索賠中的“證據”
工傷索賠中的“證據”是指在確定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項目時,所需提交的相應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在實踐中,確定工傷保險待遇時,針對不同的賠償項目應提交不同的證據。例如,工傷職工要報銷醫療費,而醫療費包括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藥費等,針對不同的項目應提交相應的證據,所以就必須提供個人病歷、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醫藥費和住院費收據等;如果工傷職工要報銷交通費和住宿費,就要提供有關的發票或收據。總之,工傷職工應該提供什么樣的證據,要結合前文中論述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只有針對賠償項目提供相應的單據才能作為獲得賠償的證據。
2、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在仲裁或者訴訟中應該由誰來承擔提出證據并用證據來證明事實的責任,否則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在解決爭議時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但是在工傷索賠案件中,為了切實、充分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對舉證責任的分配作了一些特殊規定。我國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第19條的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同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工傷認定辦法》第14條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根據這些規定,可知在工傷案件中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當然,工傷職工也要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如在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時要提供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三、工傷糾紛可能涉及的主要程序
自《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對勞動者權益的維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暴露了一些不足,其中最大的不足就是工傷賠償程序上的復雜和繁瑣,工傷賠償所可能經過的程序主要如下:
1、確認勞動關系的程序。大部分工傷案件都存在勞動關系不明確的問題,由于勞動關系是進行工傷認定的必備要件,在勞動關系不能得到證明的情況下,工傷案件的其他程序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在勞動關系不明確的情況下,進行勞動關系的確認也就成為第一步要走的程序。通常情況下,是通過勞動仲裁委員裁決,如果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對結論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2、工傷認定程序。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不在30天內提起工傷認定,那勞動者只能是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的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工傷認定委員會提起工傷認定了。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后,工傷認定委員會有權根據勞動者提供的材料而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在工傷認定委員會受理后,其應當在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如果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還可以向法院起訴。
3、勞動仲裁程序。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作出后,如果用人單位仍不賠付或雙方不能就賠付金額達成一致,則要進入勞動仲裁程序。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后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對一審判決不服的仍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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