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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核電廠建設運行全壽期管理,規范做好核電廠退役準備工作,保障核電長遠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財政部、生態環境部制定了《核電廠退役準備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財 政? 部
生 態 環 境 部
2026年4月23日
核電廠退役準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核電廠退役準備工作,保護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保障核電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核電廠退役準備有關工作。
第三條 核電廠退役準備工作堅持安全第一、科學有序、責任落實、保障有力的原則,從法規標準、資金管理、技術裝備、人才隊伍等方面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保障核電廠退役需求。
第四條 核電廠退役以廠址為單位統籌實施,原則上以實現廠址無限制開放和使用為最終目標。
第五條 核電廠營運單位對核電廠退役準備工作負全面責任。核電廠控股企業集團(以下簡稱核電集團)統籌管理所屬核電廠退役準備工作。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統籌協調核電廠退役準備工作,牽頭建立協調機制;財政部負責核電廠退役費用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建立完善核電廠退役許可制度和安全要求;其他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核電廠退役準備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七條 在核電項目選址、設計、建造和運行階段,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考慮便于退役的措施,貫徹放射性廢物最小化與輻射防護最優化原則,盡可能減少放射性廢物產生量和放射性活度。
第八條 在設計階段,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專門考慮便于核電廠退役的措施及特性,在核電項目申請報告等文件中,編制核電廠退役專章,明確退役目標、策略、初步方案等內容。
第九條 在建造階段,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落實便于退役的設計和措施,編制初步退役計劃。
第十條 在運行階段,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根據監管要求的變化、核電廠的修改、技術進步、退役活動需求的變化以及國家政策的變化,結合定期安全評價結論及時更新、評估機組退役計劃。第十一條 在核電機組運行期內,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記錄在
核電機組改造和維修活動中獲得的關于受污染或被活化的構筑物、系統和設備的信息,與核電機組其他檔案一并按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在核電廠運行期滿前編制完成最終退役計劃,以確保退役可以安全完成, 并符合規定的最終狀態。
第十三條 核電廠營運單位對核電廠退役承擔完全經濟責任, 應當預提退役費用,列入生產成本,專門用于核電廠退役相關工作。退役費用在核電機組商運后運行期內逐年提取,原則上總量按照核電項目竣工決算建成價的一定比例計提,累計提取率暫按不低于 10%執行,待有關資金管理辦法出臺后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核電集團應當建立退役費用定期評估機制,原則上每 5 年對所控股核電廠退役費用準備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提取率,確保退役費用滿足需要。
第十五條 核電廠營運單位應當制定人力資源計劃,以確保有足夠的合格人員可用于核電廠安全運行直至退役。核電集團要統籌核設施退役技術單位力量,打造核電廠退役專業化人才隊伍, 鼓勵有條件、有能力的單位按照專業化、市場化方式為全行業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 核電集團應當制定核電廠退役技術和裝備研發總體方案,分階段、分批次開展退役關鍵技術攻關,充分利用現有核設施退役技術裝備和科研設施,形成我國核電廠退役技術裝備體系。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財政部、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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