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做好事故調查與處理,吸取事故教訓,提高事故預控能力,保障職工安全與生產穩定,根據鋼政發[2006]85號《武漢鋼鐵(集團)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處理的原則,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礦屬各單位。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首先發現者,立即報告班組長(工段長)、車間調度。車間調度應接到報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領導,并逐級向上“口頭報告”與“書面報告”。報告時要報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工種、職稱、傷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簡要經過和原因。
第五條安全環保科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環保部及有關部門,并在24小時內報送事故快報。
第三章 事故搶救
第六條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聯系礦職工醫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
第七條職工醫院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按工傷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迅速到達指定位置,做好準備工作,及時有效救治傷員。
第八條事故發生單位要有效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置警示、警戒區域,未經事故調查組批準,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輕傷事故,由安全環保科和車間負責人組織安全員、工段長、班組長等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十條重傷事故,由生產副礦長及有關職能部門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系統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人;
(三)提出對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的程序
(一)現場處理:事故發生后,應救護受傷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識。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