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的管理工作,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減少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特種作業的范圍:
(一)電工作業;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不含鍋爐壓力容器);
(三)起重作業;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
(五)建筑登高架設作業;
(六)根據特種作業基本定義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并報勞動部備案的其它作業。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除礦山以外的一切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個體勞動者。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按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五)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二章 培訓
第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
第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應實行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相結合的原則,重點是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和預防事故的實際能力。
第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單位的資格,須經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考核認可,并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特種作業培訓教員的資格,須經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考核認可。培訓教員的資格,須經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考核認可。
第九條 培訓單位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教學手段、設施及場所符合本工種作業安全技術理論教學與實際操作技能訓練的要求;
(二)經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考核認可的教員;
(三)健全的培訓組織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四)健全的培訓質量保證體系;
(五)完善的培訓安全保證體系。
第十條 特種作業教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工程師或技師以上技術職務;
(二)較強的本專業理論水平和熟練的操作技能;
(三)較強的語言表達和操作示范能力;
(四)從事本專業工作年限不少于五年;
(五)能夠堅持正常的教學活動。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大綱》由勞動部制定,培訓教材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統一指定。
第十二條 技工學校、職業高中特種作業專業的畢業生,已按本工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大綱的要求進行培訓,并經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認可的,可不再進行培訓。
高壓乙炔氣瓶使用規定
乙炔、氧氣瓶的存放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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