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為了保障在崗人員身體健康,杜絕傳染病人感染藥品,確保藥品質量。
2、范圍:適用于門店人員健康管理過程。
3、責任部門:門店企業負責人負責實施本制度。
4、內容:
4.1、健康體檢每年組織一次,門店的質管員、驗收員、養護員、營業員等直接接觸藥品崗位的人員必須進行健康體檢;
4.2、凡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經健康檢查,凡不符合健康要求的要及時調換工作崗位,直接接觸藥品崗位的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合格才能上崗;
4.3、經體檢員工,如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患者,立即調離原崗位或辦理病休手續,待身體恢復健康并經健康體檢認定合格后,方可上崗;
4.4、在崗人員均應建立員工健康檔案,每年員工的健康體檢情況如實登記在“員工個人健康檔案表”上并附原始體檢表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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