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明確規定發生重大事故的報告和現場保護要求,及報告程序規定。
第六條??? 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以最快的方式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和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檢察、勞動(如有人身傷亡)部門報告;事故發生單位屬于國務院部委的,應同時向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設部報告。
第七條? 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按第六條所列程序和部門逐級上報。
重大事故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二)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三)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四)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的情況;
(五)事故報告單位。
第八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和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保護事故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好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有條件的可以拍照或錄相。
第三章對重大事故的調查組組成及調查組報請批準,做也明確規定,明確了調查組的責任和任務。
調查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勞動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并邀請人民檢察機關和工會派員參加。
必要時,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協助進行技術鑒別、事故分析和財產損失的評估工作。
第十條??? 一、二級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組組成意見,報請人民政府批準。
三、四級重大事故發生地的市、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組組成意見,報請人民政府批準。
事故發生單位屬于國務院部委的,按本條一、二款的規定,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會同當地建設行政部門提出調查組組成意見。
第十一條? 重大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組織技術鑒定;
(二)查明事故的原因、過程、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三)查明事故的性質、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者;
(四)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五)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二條??? 調查組有權查詢事故發生單位,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擾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條? 調查組在調查工作結束后10日內,應當將調查報告送批準組成調查組的人民政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調查組其他成員部門。經組織調查的部門同意,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十五條? 事故處理完畢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盡快定出詳細的事故處理報告,按第六條所列程序逐級上報。
第四章第一次提出了對事故發生及報告等責任加強及人員的處罰規定。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報告期限的,故意破壞現場的,阻礙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組查詢或者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資料的,以及提供偽證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造成重大事故承擔直接責任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構配件生產單位及其它單位,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組的建議,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設技術安全措施,并依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事故隱患治理
事故調查應遵循原則
有關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
有關事故處理的規定
事故隱患排查與治理
安全生產事故法律責任追究
傷亡事故的統計
事故原因的分析
安全生產事故分類
事故分類與分級
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與整改措施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我國關于事故類別的分類
工傷事故定義、范疇、分類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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