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在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審核、審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中涉及技術秘密的,衛生行政部門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在對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審核時,應將其評價技術質量情況反饋給市衛生行政部門;其中涉及甲級評價資質機構的,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反饋給衛生部。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在對建設項目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審核時,發現技術服務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及時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由其對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執法監督。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及本辦法規定,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人員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及本辦法規定,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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