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管體制
(一)國務院
2003年,國務院就職業病危害嚴重態勢和職業衛生監管體制存在的缺陷,以整合行政資源、提高行政效率、切實有效保護廣大勞動者身體健康為目的,及時地對職業衛生監管職能進行了調整。2005年,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國家安監總局和衛生部通過協商就調整后的職業衛生監管職能進行詳細的分工,明確各自的職責。
1. 衛生部門職責
(1)擬訂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
(2)負責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
(3)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監督管理;審批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并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負責化學品毒性鑒定管理工作。
(4)負責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2. 安全監管部門職責
(1)負責制定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職業危害事故調查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法規、標準,并監督實施。
(2)負責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的監督檢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發放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負責職業危害申報,依法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和標準情況。
(3)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4)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據上述內容負責煤礦企業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3.建立部門間的協調工作機制
(1)衛生部制定或發布涉及作業場所的法規應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共同研究、協商。
(2)兩個部門每年召開一次協調會,通報有關情況,協調有關工作。衛生部門對健康監護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重要問題要及時向安全監管部門通報,安全監管部門要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情況、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發放情況及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及時向衛生部門通報。
(3)衛生部門認定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作業場所的檢測、出證和評價等技術工作時,應及時就有關情況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匯報,安全監管部門如發現違法行為應及時通報衛生部門予以查處。
(4)各地應盡快理順工作關系,切實履行職責。衛生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在職能劃轉期間,要做好協調工作,防止出現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二)葫蘆島各級政府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市安監局、市衛生局高度重視職業衛生工作。為了行之有效地開展職業衛生工作,便于有關部門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保證政令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衛生部、國家安監總局《關于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衛監督發
[2005]31號)文件精神和本市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實際情況,市人民政府對市相關部門職業衛生監管職能進行了調整,并成立了負責此項工作的市職業衛生監督檢驗所。在葫蘆島市政府完成職業衛生監管職能劃轉后,各縣(市)、區也相繼完成職能劃轉工作,并成立了職業衛生監管機構。至此,全市各級衛生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