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工傷保險已不僅僅限于對工傷職工給予工傷補償,而是把它與工傷補償、職業康復和工傷預防緊密地結合起來,以更好地發揮它在維護社會安定、保護和促進生產力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本文簡述一些國家工傷保險與工傷預防的發展關系,并展望我國今后工傷保險與工傷預防相結合的工作。
一、國外工傷保險與工傷預防相結合的實踐
工傷保險是工業化社會的產物。工業化初期,工人受到工傷時的一切后果都是由自己承擔。后來,工人發生工傷可按照民事訴訟獲得補償。由于舉證困難、民事訴訟周期長,工傷職工往往得不到任何補償。到了19世界末期,法國、德國和英國等確立了“職業危險”的原則,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雇主要為受職業傷害的工人支付補償金。世界上第一個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立法是德國的1884年實施的“工人災害補償法”。由政府主管部門或半官方的事業機構統籌組織工人補償事務,在全國、地區或行業范圍內籌集工人補償基金,統籌調劑,共擔風險。現在,很多國家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要求,把工傷保險制度發展成工人補償、職業康復和事故預防“三位一體”的工作體制。
在一些工業化國家,“工人補償”立法與勞動立法是并行發展的兩個法律系列。在勞動立法中,往往設立政府安全監督機構,負責監督雇主執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情況,并檢查勞動作業環境,負責事故處理,并對企業及雇主違反安全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在“工人補償”立法中,通過企業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當職工發生與職業相關的傷殘、患職業病或死亡時,由政府建立的專門機構或授權的組織為本人或其家屬提供經濟補償或醫療服務。“工人補償”立法中以提供工傷醫療和經濟補償為目的。后來,由于工人補償基金往往在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后還有剩余,有些國家開始了與工傷預防相結合方面的探索,并且由于工傷預防工作較事后補償更具積極意義,社會形象也好而樂此不疲。
英國馬薩諸塞州早于1912年就開始利用部分工人補償基金用于傷亡工傷預防。法國1946年的“職業傷亡補償法”也作了類似規定。1955年澳大利亞的社會保障立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建立事故保險基金的目的首先在于工傷預防,然后才是傷亡事故處理、職業康復和發放補償金。
世界上多數國家,工傷保險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與勞動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并存,兩者相互配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安全監督工作。如德國的工傷保險機構有一支安全監察隊伍,經常檢查企業是否遵守了安全規程。政府勞動部門也有安全監察員隊伍,他們與工傷保險安全監察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合作很好。法國的社會保障機構除負責工傷補償事務外,還建立專門的工傷預防基金和專職的安全監督員,雇主繳納工資總額的1.5%建立工傷預防基金,主要用于為企業提供安全方面的咨詢,提供安全技術和安全專家,監督實施安全條例和工傷統計分析等工作。同時,政府的勞動部門也有一支職業安全和衛生方面的專職監察隊伍。新西蘭的事故補償協會,也有工傷預防部門,其主要工作是:(1)宣傳教育,增加人們的安全知識和工傷預防意識;(2)出版和發布安全信息;(3)調查研究事故原因;(4)組織安全生產運動。與國家安全生產監察局之間也是并行的部門。
一些國家,法律授權由工傷保險部門來單獨實施職業安全和衛生制度。也有少數國家工傷保險并不與工傷預防相結合。如丹麥、英聯邦的部分國家,工傷保險只管事故補償,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由政府專門機構去實施。
許多國家工傷保險機構都提供資金支持工傷及工傷預防技術的科研工作。如德國工傷保險機構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專門從事工傷預防科研工作。
根據國外的一些實踐,工傷保險機構在工傷預防中的工作主要有:(1)定期進行預防性安全檢查;(2)參加事故調查,并提出防范措施;(3)培訓和教育;(4)事故統計分析;(5)建立工傷預防信息系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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