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規定了燃氣服務的基本要求、供氣服務、用氣服務、服務方式、服務人員、投訴處理、應急處置和突發事件應對以及服務評價。
本文件適用于燃氣服務提供者向燃氣用戶(簡稱“用戶”)提供的供氣服務和用氣服務,以及對服務質量的評價。
注: 供氣服務和用氣服務的區分是以與用戶約定的交付點為界,交付點之前為供氣服務范疇,包括:提供用氣申請、供氣合同以及保證供氣質量的管道燃氣供氣服務,提供配送、氣瓶管理以及保障充裝質量的瓶裝燃氣供應服務,提供符合充裝質量的車用燃氣加氣服務。交付點之后為用氣服務范疇,包括為用戶提供的抄表和收費,燃氣設施檢查,安全裝置的銷售、安裝和運維檢修,燃氣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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