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并網與互聯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工程、輸電工程和變電工程投入運行前,擬并網方應當按照要求向調度機構提交并網調度所必需的資料。資料齊備的,調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擬并網方提供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的定值和調度自動化、電力通信等設備的技術參數。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工程、輸電工程和變電工程投入運行前,調度機構應當對擬并網方的新設備啟動并網提供有關技術指導和服務,適時編制新設備啟動并網調度方案和有關技術要求,并協調組織實施。擬并網方應當按照新設備啟動并網調度方案完成啟動準備工作。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工程、輸電工程和變電工程投入運行前,擬并網方的二次系統應當完成與調度機構的聯合調試、定值和數據核對等工作,并交換并網調試和運行所必需的數據資料。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工程、輸電工程和變電工程投入運行前,調度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技術標準和規程,組織認定擬并網方的并網基本條件。擬并網方不符合并網基本條件的,調度機構應當向擬并網方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八條 發電廠需要并網運行的,并網雙方應當在并網前簽訂并網調度協議。
電網與電網需要互聯運行的,互聯雙方應當在互聯前簽訂互聯調度協議。
并網雙方或者互聯雙方應當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和確保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原則簽訂協議并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 發電廠、電網不得擅自并網或者互聯,不得擅自解網。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發電機組并網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新投產的電氣一次設備的交接試驗項目完整,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程;
(二)發電機組裝設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連續式自動電壓調節器;100兆瓦以上火電機組、核電機組,50兆瓦以上水電機組的勵磁系統原則上配備電力系統穩定器或者具備電力系統穩定器功能;
(三)發電機組參與一次調頻;
(四)參與二次調頻的100兆瓦以上的火電機組,40兆瓦以上非燈泡貫流式水電機組和抽水蓄能機組原則上具備自動發電控制功能,參與電網閉環自動發電控制;特殊機組根據其特性確定調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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