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項目法人和設計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和發包合同時,要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提出安全文明生產的具體要求,有關專項經費應列入工程造價。根據水電建設項目安全文明生產工作的實際需要,項目法人應設立安全文明生產技術措施補助費(簡稱安措補助費),用于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合同未涉及到的勞動條件改善和安全文明生產環境的治理等,其費用按建安工程量的5-7‰控制,由項目安全文明生產領導機構掌握使用。
第14條施工單位要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建設項目施工實際的需要,編制安全文明生產技術措施計劃,其費用列入投標報價,并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單位應根據當年的生產任務和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編制年度安全文明生產技術措施計劃,與生產經營計劃同時下達。所需的資金確保到位。
第四章 安全監察與監督
第15條各企業、項目應按國家電力公司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察、監督機構,歸口管理本企業、項目的安全文明生產工作,充分發揮安全監察體系的作用。
第16條各級安全監察、監督機構的業務工作受本企業和上級安全監察、監督機構的雙重領導,企業安全監察、監督機構負責人的任免應征求上級安全監察、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17條安全監察、監督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監察、監督機構的安全監察員、監督員應經上級安全監察、監督機構的資格審核,取得《安全監察員證》持證上崗。
第18條安全監察、監督機構的資源配置必須滿足開展實際工作的需要,保持穩定的高素質的安全工作隊伍。
第19條安全監察、監督機構的主要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
2、組織制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安全工作網,開展安全監察,監督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和隱患整改;
3、協助開展安全教育,組織對安監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取證;
4、開展安全檢查、考核,并提出獎懲建議;
5、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重大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審查和完工驗收;6、做好事故的統計、分析、報告和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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