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嚴禁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隱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
二、嚴禁使用不具備國家規定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四、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五、嚴禁違反程序擅自壓縮工期、改變技術方案和工藝流程。
六、嚴禁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
七、嚴禁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八、嚴禁未經安全培訓教育并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九、嚴禁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評價機構資質條件
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十五五”規劃
現代化應急體系建設“十五五”規劃
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2026年修訂】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20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關于正確理解和適用 “工廠開窗還是…
國務院關于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規定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15…
全國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計劃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年版】【作廢】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2015年修…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