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尾礦庫的勘察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或者巖土工程類勘察資質。設計單位應當具有金屬非金屬礦山工程設計資質。安全評價單位應當具有尾礦庫評價資質。施工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施工資質。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礦山工程監理資質。
尾礦庫的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監理等單位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尾礦庫的等別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安全評價、監理單位具有甲級資質,施工單位具有總承包一級或者特級資質;
(二)四等、五等尾礦庫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安全評價、監理單位具有乙級或者乙級以上資質,施工單位具有總承包三級或者三級以上資質,或者專業承包一級、二級資質。
第十一條尾礦庫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對尾礦庫庫址及尾礦壩穩定性、尾礦庫防洪能力、排洪設施和安全觀測設施的可靠性進行充分論證。
第十二條尾礦庫庫址應當由設計單位根據庫容、壩高、庫區地形條件、水文地質、氣象、下游居民區和重要工業構筑物等情況,經科學論證后,合理確定。
第十三條尾礦庫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無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施工。
嚴禁未經設計并審查批準擅自加高尾礦庫壩體。
第十四條尾礦庫施工應當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嚴格按照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并做好施工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尾礦庫工程檔案和日常管理檔案,特別是隱蔽工程檔案、安全檢查檔案和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并長期保存。
第十五條施工中需要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對涉及尾礦庫庫址、等別、排洪方式、尾礦壩壩型等重大設計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試運行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試運行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過初期壩壩頂標高。試運行結束后,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尾礦庫,不得投入生產運行。
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對于驗收申請時已提交的符合頒證條件的文件、資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審核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時,可以不再審查。
第三章 尾礦庫運行
第十八條對生產運行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
(一)筑壩方式;
(二)排放方式;
(三)尾礦物化特性;
(四)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
(五)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
(六)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七)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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