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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數:   更新日期:2026年05月28日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6年修訂】點擊此處下載本文件Doc格式

發 文 號:應急管理部令第21號
發布單位:應急管理部
發布日期:2026-05-24
實施日期:2026-07-01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已經2026年5月6日應急管理部第12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長?張成中

2026年5月24日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0年11月20日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公布

2026年5月24日應急管理部令第21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各類煤礦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條???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包括下列17個方面: ???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未按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

(四)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未按照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

?(六)超層、越界開采.

(七)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八)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 ?????????????

(九)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工藝.

(十一)未按照規定建立監控與通訊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十二)露天煤礦邊坡角大于設計最大值或者邊坡發生嚴重變形,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三)未按照規定采用雙回路供電系統.

(十四)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

(十五)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外包.

(十六)改制、合并、分立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 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等.

(十七)其他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礦全年原煤產量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110%,或者井工煤礦季度原煤產量超過煤礦核定(設計)生產能力的30%.

(二)礦井同時生產的水平超過2個,或者一個采(盤)區內同時生產的采煤、煤(半煤巖)巷掘進工作面(安裝、回撤工作面除外) 個數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三)礦井采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不含交接班期間)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20%(經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批準增加的人員不計入),或者違反?煤礦安全規程?關于開采沖擊地壓煤層限員管理規定.

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二)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沒有停止用電作業.

(三)井下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仍實施爆破.

(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者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未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五)采掘工作面體積大于0.5m3? 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六)井下甲烷濃度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的停風區恢復通風時,未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并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七)井下排放瓦斯過程中,混合風流經過的巷道內未停電撤人或者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

(八)采掘工作面因瓦斯治理不到位造成甲烷濃度達到3.0%以上且持續時長超過10min(停電停風及打鉆噴孔除外). ????????????????????????????????????

?(九)存在下列瓦斯抽采不達標情形之一的:

1.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開采層時,采煤工作面前方20m?以上范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符合表1規定.

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面日產量A?(t)可解吸瓦斯量(m3/t)
A ≤1000≤8
1000<A ≤2500≤7
2500<A ≤4000≤6
4000<A ≤6000≤5.5
6000<A ≤8000≤5
8000<A ≤10000≤4.5
A >10000≤4

2.瓦斯涌出量主要來自于鄰近層和圍巖時,采煤工作面瓦斯 抽采率不符合表2規定.

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Q?(m3/min)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5≤Q <10≥20
10≤Q <20≥30
20≤Q <40≥40
40≤Q <70≥50


70≤Q <100≥60
Q ≥100≥70

3.礦井瓦斯抽采率不符合表3規定.

表3?? 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Q?(m3/min)礦井瓦斯抽采率(%)
Q <20≥25
20≤Q <40≥35
40≤Q <80≥40
80≤Q <160≥45
160≤Q <300≥50
300≤Q <500≥55
Q ≥500≥60

第六條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未按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存在未按照下列規定開展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進行采掘作業情形之一(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直接采 取防治突出措施的除外)的:

1.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應當主要依據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并結合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 和生產資料等對開采的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以下 簡稱區域預測),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

2.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的范圍根據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質構造分布、測試點布置等情況劃定,區域預測范圍最大不得超過1個采(盤)區,一般不小于1個區段;若1個區段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不得在該區段內劃分無突出危險區,若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可根據區段內測定的煤層瓦斯參數、煤層賦存、地質構造等逐塊段進行區域預測.

3.對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并有可靠的 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參數等預測資料的煤礦,區域預測 工作由煤礦總工程師組織實施;對不掌握分布規律和預測資料的 煤礦,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機構進行區域預測.區域預測結果為無突出危險區的應當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二)存在下列未按照規定采取區域防治突出措施情形之一的:

1.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突出危險區未開采保護層.

2.開采保護層時未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卸壓瓦斯,或 者沒有受保護層保護的范圍未采取補充區域措施消突而進行采掘作業.

3.區域預抽鉆孔評價單元控制范圍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

?(1)穿層鉆孔或者順層鉆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區段內整個回采區域、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如下范圍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 (均為沿煤層層面方向的距離,下同),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

(2)順層鉆孔或者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個回采區域的煤層.

(3)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m 以前實施,并用穿層鉆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圍的煤層: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 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者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制范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 線)的最小距離不小于5m.

(4)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圍內的煤層,該范圍與上述(1)中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5)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小于60m,煤巷兩側控制范圍與上述 (1)中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6)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煤巷條帶煤層前方長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兩側輪廓線外一定范圍,該范圍與上述(1)中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7)對距本煤層法向距離小于5m?且平均厚度大于0.3m?的鄰近突出煤層,預抽鉆孔控制范圍與本煤層相同.

(三)存在下列未按照規定采取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情形之一的:

1.預測為突出危險工作面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2.揭煤作業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

(1)揭煤作業包括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 5m?開始,直至揭穿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全過程,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在距煤層底(頂)板最小法向距離5m?至2m?范圍,掘進工作面應當采用遠距離爆破.

(2)揭煤作業前應當編制井巷揭煤防突專項設計并經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3)揭煤作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①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層的相對位置;②在與煤層保持適當距離的位置進行工作面預測或者區域驗證;③工作面預測或者區域驗證有突出危險時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④實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檢驗;⑤采用工作面預測方法進行揭煤驗證;⑥?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或者穿過煤層.

3.采掘作業進入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煤巷掘進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煤巷掘進工作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5m)以內.

(四)存在下列未按照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

2.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任一指標達到表4至表7規定的臨界值以上或者達到實際考察的臨界值以上,未采取防突措施.

表4?? 根據煤層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進行區域預測的臨界值

瓦斯壓力p?(MPa)瓦斯含量W?(m3/t)區域類別
p <0.74W <8(構造帶W <6)無突出危險區
除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情況突出危險區

表5 鉆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

煤樣鉆屑瓦斯解吸指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Δh2? ? 臨界值(Pa)鉆屑瓦斯解吸指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K1? ? 臨界值[mL/(g?min1/2)]
干煤樣2000.5
濕煤樣1600.4

表6 鉆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

鉆屑瓦斯解吸指標 Δh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a)鉆屑瓦斯解吸指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K1 ?[mL/(g?min1/2)]鉆屑量S
(kg/m)(L/m)
2000.55.4

表7 復合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的參考臨界值

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q (L/min)鉆屑量S
(kg/m)(L/m)
5.4

3.殘余瓦斯含量、殘余瓦斯壓力、鉆屑量、鉆屑瓦斯解吸指標、鉆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數據人為造假.

(五)在采掘生產、實施防突措施、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時,未補充采取防突措施繼續作業.

(六)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未采取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隔絕式自救器、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措施.

第七條 “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未按照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產礦井、建設礦井建井期間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統.

(二)瓦斯抽采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三)地面抽采瓦斯泵無備用泵或者備用泵能力小于運行泵中最大一臺單泵能力.

(四)抽采瓦斯運行泵的裝機能力小于瓦斯抽采達標時應抽采瓦斯量對應工況流量2倍.

(五)干式抽采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未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流和防爆炸作用安全裝置.

第八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實際供風量小于需風量75%.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臺主要通風機不具有同等能力(主要通風機升級改造、更換期間,制定并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的除外).

(三)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采用串聯通風.

(四)未按照設計形成礦井或者采(盤)區通風系統.? ? ? ? ? ? ? ? ? ?

?(五)生產水平或者生產采(盤)區未實現分區通風.

(六)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每個采(盤)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

(七)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回風巷.

(八)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沒有直接進入專用回風巷或者礦井總回風巷.

(九)進、回風井之間,總進、總回風巷之間和采(盤)區進、回風巷之間聯絡巷中的風墻、風門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造成風流短路.

(十)采煤工作面風流短路造成瓦斯積聚、超限.

(十一)生產采(盤)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盤)區或者雖貫穿整個采(盤)區,但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十二)準備采(盤)區在未構成貫穿整個采(盤)區的通風系統時,開掘回采巷道.

(十三)采用傾斜長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 個區段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回采巷道.

(十四)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或者出現局部通風機循 環風.

(十五)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

(十六)巷道貫通時,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停掘的工作面未保持正常通風.

(十七)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啟封井下永久密閉墻.

第九條?? “超層、越界開采”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開采煤層層位進行開采.

(二)超出采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范圍或者標高進行采煤 (剝離).

(三)未經設計、安全論證和審批,探巷或者采掘工程直接進入?煤礦安全規程?和?建筑物、水體、鐵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規定留設的安全煤柱,或者以其他形式(經設計、審批的鉆探工程除外)對安全煤柱造成破壞.

第十條?? “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生產建設采(盤)區內的主要充水水源、主要充水通道.

(二)使用煤電鉆、錨桿鉆機、風錘等非專用鉆機探放水(限壓循環放水除外).

(三)在下列需要探放水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進行探放水的:

1.接近(采掘工作面超過探水線或者進入防隔水煤?巖?柱位 置,下同)水淹或者積水的井巷、老空區、相鄰礦井時.

2.接近富水性中等以上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或者導水陷落柱時.

3.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4.接近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導水通道時.

5.接近出水的鉆孔時.

6.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7.接近物探低阻異常區時.

(四)探放水鉆孔數量、層位及止水套管長度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

1.探放老空水和鉆孔水,老空和鉆孔位置清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專門探放水設計,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老空和鉆孔位置不清楚的,探水鉆孔成組布設,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布置.

2.探放老空水時,老空積水范圍、積水量清楚的,根據水壓大小、煤(巖)層厚度、強度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對止水套管長度作出 具體規定,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老空積水范圍、積水量不清楚,近距離煤層開采或者地質構造不清楚的,探放水鉆孔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m.

3.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構造時,應當同時采用物探、鉆探兩種方法,根據陷落柱的預測規模布孔,其中底板方向鉆孔不少于3 個, 有異常時加密布孔,其探放水設計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實施.

4.縮小防隔水煤(巖)柱的,工作面內或者其附近范圍內鉆孔 間距不大于500m,且有2個以上鉆孔控制含水層頂、底界面,查明含水層頂、底界面及含水層巖性組合、富水性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條件.

(五)鉆探、物探數據或者結論造假.

(六)在下列位置(區域)未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的:

1.相鄰礦井的分界處.
? ? ? ?2.煤層露頭風化帶

3.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或者水淹區域鄰近地帶.

4.與富水性強的含水層間存在水力聯系的斷層、裂隙帶或者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5.有大量積水的老空.

6.導水、充水的陷落柱、巖溶洞穴或者地下暗河.
? ? ? ?7.分區隔離開采邊界.

8.受保護的觀測孔.

9.露天煤礦全部轉為或者部分實施井工開采的露天開采區域.

(七)防隔水煤(巖)柱尺寸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

1.防隔水煤(巖)柱尺寸不小于20m.

2.在富水性強以上含水層或者其他水淹區域下掘進時,防隔 水煤(巖)柱的尺寸不小于巷道高度10倍.

3.在富水性強以上含水層或者其他水淹區域下回采時,防隔 水煤(巖)柱的尺寸不小于最大導水裂隙帶高度.

(八)隨意變動防隔水煤(巖)柱(地質、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變化,經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修改防隔水煤?巖?柱尺寸的除 外),或者在防隔水煤(巖)柱中進行采掘活動.

(九)以“探巷”等名義進入或者在采掘活動中破壞防隔水煤(巖)柱.

(十)有透(突、潰)水征兆未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人員. ?(十一)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時或者生產礦井延深到設計水平時,未按照設計建成永久排水系統掘進采區巷道.

(十二)下山采區未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統前,掘進回采巷道. ?(十三)礦井主要排水系統水泵排水能力、管路排水能力和主要水倉容量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十四)開采地表水體、老空水淹區域或者強含水層下急傾斜煤層,未采用地表水體遷移(改道、排干)、疏干老空水、注漿改造 ?(截流)等措施改變其水文地質性質、消除水患威脅.

(十五)受離層水威脅的采煤工作面,未采取措施破壞離層空間的封閉性、超前疏放離層水或者預先疏放離層的補給水源.

(十六)受火燒區水威脅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探放水或者隔離措施.

第十一條? “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開展沖擊地壓災害等級鑒定,或者沖擊地壓災害等級鑒定弄虛作假.

(二)開采有沖擊傾向性煤層未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

(三)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未進行采(盤)區、采掘工作面沖擊危險性評價.

(四)煤層、采(盤)區、采掘工作面沖擊危險性評價弄虛作假.?

(五)當區域、作業地點監測數據超過沖擊地壓危險預警臨界

指標或者采掘作業地點出現強烈震動、巨響、瞬間底(幫)鼓、煤巖彈射等動力現象,判定有沖擊地壓危險時,未停止預警地點作業, 未按照防沖專項措施將人員撤出到規定區域,或者預警后經分析研判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采掘作業區域,未采取鉆孔卸壓或者爆破卸壓等卸壓解危措施,仍進行采掘作業.

(六)沖擊地壓危險區域、沖擊地壓危險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后未進行效果檢驗或者檢驗結果超過預警臨界指標仍進行采掘作業.

(七)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煤層開采時,未按照確定的順序開采,留設孤島煤柱.
? ? ? ?2.采空區內留有煤柱(特殊情況下,經安全性論證,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的除外).

3.強沖擊地壓煤層開采孤島煤柱.

4.中等以下沖擊地壓煤層開采孤島煤柱時,未進行防沖安全 性論證,或者防沖安全性論證結果為不能保障安全開采,或者未落實防沖安全性論證報告明確的卸壓、支護等措施進行采掘作業.

5.新建開拓巷道、新建準備巷道布置在強沖擊地壓煤層中,或 者新建永久硐室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

6.在孤島工作面內布置2個以上工作面同時進行采掘作業.
? ? ? ?7.2個掘進工作面(2個全巖掘進工作面除外)之間的距離小于150m?時,采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350m?時, 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于500m?時,未停止其中1個工作面生產.

8.采動影響區域內巷道擴修與回采平行作業或者安排2個以上擴修點同時作業.

9.采掘工作面實施解危措施時,與實施解危措施無關的人員 未撤離至與沖擊地壓解危地點最小直線距離超過300m.

10.采掘工作面推進速度超過根據防沖設計確定的安全推進速度.

(八)沖擊地壓危險區域的采煤工作面超前支護長度、強度(支 護形式)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九)中等以上沖擊地壓危險區厚煤層托頂煤掘進巷道遇頂板破碎、自然淋水、過斷層、過老空區、過高應力區時,未采用錨桿錨 索和可縮支架(包括可縮性棚式支架、液壓支架等)復合支護形式加強支護.

第十二條? “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層,采煤工作面(充填開采的除外)未按照工作面防滅火技術措施采取灌漿、注惰性氣體或者噴灑 阻化劑等防滅火措施,或者采用灌漿防火時,灌漿管路未直接鋪設至灌漿地點,或者采用注惰性氣體防火時,釋放口未保持在采空區氧化帶內.

(二)井下出現自然發火征兆,受威脅區域未停止作業并采取措施處理,或者在發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未撤出危險區域 人員,或者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未撤出與施工無關的所有人員.

(三)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封閉、啟封火區.

第十三條?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設備、工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使用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礦山安全落后工藝及設備淘汰目錄中明確的國家明令禁止的設備或者工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井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反應型高分子材料、風筒、輸送帶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三)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

(四)采(盤)區內防爆電氣設備存在下列失爆情形之一的:

1.隔爆外殼有裂紋、開焊、變形長度超過50mm?或者凸凹深度超過5mm.

2.安裝有軸承轉軸且穿過隔爆外殼壁的地方未設置隔爆軸承蓋.

3.冗余電纜引入口沒有進行封堵,或者密封圈的單孔內穿進 多根電纜.

4.隔爆室(腔)的觀察孔(窗)的透明板松動、破裂或者使用普通玻璃替代.

5.隔爆設備的隔爆腔之間直接貫通. 6.防爆電氣設備閉鎖裝置失效.

(五)未按照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煤礦許用炸藥或者數碼電子雷管.

(六)未使用專用起爆控制器或者裸露爆破.

第十四條? “未按照規定建立監控與通訊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井工煤礦未建立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有線調度通信系統、視頻監視系統,露天煤礦未建立邊坡監測預警系 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過濾、篡改、屏蔽、隱瞞或者銷毀井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有線調度通信系統、視頻監視系統或者露天煤礦邊坡監測預警系統數據.

(三)井工煤礦井下甲烷傳感器安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下列地點未設置甲烷傳感器:采煤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和回 風隅角,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時回風巷中部;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二 氧化碳)突出礦井的掘進巷道長度大于1000m?時掘進巷道中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和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 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采煤工作面的進風 巷、被串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前;采(盤)區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下風側3m 至5m 范圍內;煤倉上口下風側;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站及排放口下風側柵欄外.

2.施工區域防突措施鉆孔時,在下風側5m?至10m?范圍內未設置具備超限報警斷電功能的甲烷傳感器.

(四)甲烷傳感器報警功能、甲烷電閉鎖功能失效,造成甲烷超限后不能報警、不能切斷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五)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或者斷電范圍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六)甲烷傳感器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周期調校.

(七)為規避超限報警采取堵塞、包裹、噴霧、隔擋、風吹甲烷傳感器或者壓縮量程等方式,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失真.

(八)露天煤礦影響作業人員安全的采場、排土場未實現邊坡監測預警全覆蓋.

第十五條? “露天煤礦邊坡角大于設計最大值或者邊坡發生嚴重變形,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2?個以上已到界臺階形成邊幫的邊坡角大于設計最大值.

(二)工作臺階高度大于設計值2 倍,或者平盤寬度小于設計值1/2.

(三)邊坡位移量在72?小時內連續出現加速變化的趨勢未采取措施.

(四)出現邊坡局部滑坡、橫向以及縱向放射狀裂縫、坡體前緣上隆(凸起)、裂縫持續擴展或者貫通等現象未及時停止作業并撤出影響區域人員.

第十六條? “未按照規定采用雙回路供電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產礦井單回路供電.

(二)建井期間礦井短路貫通后進入巷道和硐室施工時,未形成雙回路供電系統.

(三)礦井有雙回路電源線路但取自同一變電站同一母線段或者礦井有雙回路電源線路但其中一回路因故障、檢修不能正常運行時,仍然組織生產.

第十七條 “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設計規定的范圍和 規模”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新建煤礦在建設期間組織采煤(經備案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二)改擴建煤礦在改擴建區域組織采煤(經備案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三)改擴建煤礦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設計規定范圍和規模生產建設.

第十八條? “實行整體承包生產經營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或者承包方再次轉包,以及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外包”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未采取整體承包形式進行發包.

(二)礦井整體發包給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實行整體承包的礦井,未重新取得或者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

(四)實行整體承包的礦井,承包方再次將礦井轉包、分包給其 他單位或者個人.

(五)井工煤礦將井下采煤作業,露天煤礦將坑下采煤工程(包括采裝、運輸)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完全實現無人駕駛運輸的露天煤礦承包單位除外)或者個人.

(六)礦井將井下掘進作業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井筒,井下煤倉,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巖石開拓工程除外)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單位(與發包礦井隸屬同一煤礦企業的單位除外)或者個人.

(七)承包方存在施工隊伍掛靠情形或者將井筒、井下煤倉、井下新水平延深巖石開拓工程轉包.

第十九條? “改制、合并、分立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在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時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等”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改制、合并、分立期間,未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或者安 全生產第一責任人進行生產建設.

(二)完成改制、合并、分立后,未重新取得或者按照規定時間 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建設.

第二十條? “其他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 ? ? ?(一)露天煤礦將剝離工程發包給個人或者2 家以上單位,或者承包方轉包、分包剝離工程.

(二)露天煤礦未對剝離工程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三)有人作業的采掘工作面(工作面進風巷除外)及特殊作業 (停工?停風?地點恢復施工、巷道貫通、爆破作業、動火作業、啟封密閉墻、封閉火區)地點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

(四)瓦斯等級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低瓦斯礦井未每2年進行瓦斯等級鑒定.

2.高瓦斯、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未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采區、工作面瓦斯涌出量.

3.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為非突出煤層的,井巷揭煤作業、煤巷 施工超出鑒定范圍、開拓新水平或者采深增加超過50m?時,未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

4.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開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鑒定,或者瓦斯等級鑒定弄虛作假.

(五)非突出煤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未在6 個月內完成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的除外),或者鑒定、直接認 定前,未按照突出煤層管理的:

1.有瓦斯動力現象.

2.瓦斯壓力達到0.74MPa以上.

3.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

(六)隱瞞采掘工作面或者下井人數.

(七)立井、傾斜井巷升降人員的提升裝置未安裝過卷和過放、超速、過負荷和欠電壓、限速、提升容器位置指示、閘瓦間隙、松繩、減速功能、錯向運行保護,或者保護失效后仍然運行.

(八)架空乘人裝置未安裝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脫繩、變坡點防掉繩、防反轉、越位保護,或者保護失效后仍然運行.

(九)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入井前未經過阻燃試驗或者試驗不合格入井.

(十)帶式輸送機未安設煙霧監測裝置或者失效.

(十一)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滾筒下風側未安設煙霧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或者失效.

(十二)掘進工作面前方老巷、老空情況不明盲目掘進作業.

(十三)掘進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獨頭巷道挑頂、刷幫、替棚、處置著火點(高溫點)時,維修(處置)點以里繼續掘進或者有人員進入.

(十四)突出煤層、沖擊地壓煤層采掘工作面未安設壓風自救裝置.

(十五)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作業.

(十六)在采掘工作面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空頂作業. ?(十七)采煤工作面不能保持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

(十八)2kW?h?以上電量鋰電池在井下充電時,未在專用充電硐室充電,或者專用充電硐室未實現獨立通風,未設置具備超限自動斷電功能的甲烷、一氧化碳、氫氣、煙霧和溫度傳感器.

(十九)井下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因透(突、潰)水造成采掘工作面被淹,井巷、采掘工作面發生 沖擊地壓動力現象造成巷道嚴重變形、設備損壞或者因火災封閉工作面(礦井).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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